广东中山,女子贺某是某小区的保安,执勤的地方在售楼部旁边,白天还好,尽职尽责,但到了上夜班的时候,偶尔会打瞌睡,谁曾想到,保安队长竟借此机会,把她带到办公室,并以报告主管相威胁,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案例回顾
保安主管曾某是贺某的上司,他爱跟贺某讲黄段子,并常对贺某言辞不逊。
贺某为此十分恼火,但到底是同事,曾先生又从不逾越底线,她也就无话可说了。
那一晚,是贺某当班的,她白天被一些事情耽误了,没能好好休息,值夜班的时候,难免会犯困。
曾某于凌晨三点到值班室查看情况时,恰巧看到贺某在办公桌上睡觉。他色迷迷地盯着熟睡中的贺某,心中浮现出种种龌龊的念头。
贺某正在呼呼大睡,忽然有人在她肩膀上拍了一下,把她给惊醒了。她惊愕地抬头看了一眼,随即脸涨得通红。
原来,她的上司曾某半夜里只穿了一条内裤,一丝不挂地暴露了他的男性特征。
贺某不理解曾主任为何如此邋遢,也许认为那天值班的人是个小伙子。
但是,曾某接下来的行为彻底把贺某给吓坏了,他告诉贺某,要是被领导发现,晚上睡觉,将被开除。
贺某听说后很惊讶,她很喜欢这个工作,因为这个工作环境不错,薪水又高,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能找到这样一份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
于是,她只能再三哀求,千万别跟上司说,并且发誓以后一定不会再犯。
曾先生见她如此乖巧,便笑眯眯地走过去,把手搭在贺某的肩头。
接着,曾某的手开始放肆起来,开始往贺某的胸口摸,同时,他身上的雄性特征也逐渐显现出来。
贺某知道会出事,因此拒绝了曾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但曾某却是个无赖,并扬言若她再不服从,就要向上级举报贺某在工作时睡觉,并将其辞退。
贺某一度踌躇,在“工作”与“失身”之间徘徊,最后,她以理性战胜情欲,坚定地回绝了曾某无度的索求。
曾某看贺某这么坚决,也不敢再坚持,便骂骂咧咧地离开了。
第二天,贺某将此事告诉了老公,老公十分气愤,老公觉得若不报警,曾某一定会找贺某的麻烦,所以就报了警。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压制妇女的抵抗,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她们发生性关系。
另一种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抵抗,不能抵抗,不敢抵抗的状态,违背妇女的意志,和她们发生关系。
曾某发现贺某在值班时睡觉,以报告主管胁迫她,使她进入恐惧的状态,然后带她去办公室。
随后,曾某强迫拥抱并触摸贺某,当时他只穿着一条内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曾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之间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包括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不完全的犯罪形式。犯罪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实施犯罪但未能完成的行为。
想要做但是不能做,应当视为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主观地放弃或者阻止犯罪结果的行为。
原来想做后来不想做了,那么犯罪就中止了。
曾某放弃侵犯贺某,不是出于良心发现自愿放弃,而是因为贺某的外部阻力,他别无选择,只能放弃犯罪,这是一种犯罪未遂。
3、如何判刑?
强奸罪是重罪,通常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至少的刑期也是三年。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为了得到贺某的谅解书,为了从宽处罚,曾某向贺某道歉,得到谅解书,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在曾某赔偿后,他拿到了谅解书。虽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不能适用缓刑,只能将其刑罚从3年以上减为3年以下。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子夜看法】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会被性骚扰和性侵犯所困扰,而且被逼迫的女性很多时候是因为害怕丧失工作而妥协了。这种情况在我国也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并采取措施来解决它。
贺某是一位打拼在保安这个行业的女孩,为了能够生存,在工作上她是非常卖力的。贺某还是一个值得我们尊敬的人,因为在工作中,她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纯洁性和尊严,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是严谨而规矩的。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案例中的另外一位男性角色,贺某的丈夫在得知妻子被性侵的事情后,第一时间就决定报警,尽管他也了解这肯定会影响到贺某的工作和生活。但是,正是因为有像贺某丈夫这样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女性才更有发言权和地位。
这个案例,强烈地呼吁我们,作为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女性的地位,尤其是在职场、教育等领域,不能让具有不良嗜好的人坐在要害的位置上,否则,那些无辜的女性就不得不承受非人的生活。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来保护我们的社会,并为未来的女性谋出一条道路,这是我们现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曾某构成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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