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产生纠纷后,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一样。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会存在模糊的中间地带,比较典型的是,在有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买卖货物+安装服务”的内容,既有买卖合同的特征,也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特征。

在诉讼时被认定为的合同性质不一样,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有差别,因此,弄清楚建设施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对所有工程企业来说都有重大意义。

合同价款

(2019)川16民终182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合同约定内容看,甲方与乙方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签订协议书,约定的主要购买污水排放的各型管材,管材价格构成合同的主要价款,因此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属定性错误。

(2019)湘09民终141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龚某与安能公司签订的协议,龚某负责的只是向安能公司供土并按要求提供车辆运土,工地的机械平整等均是由安能公司负责,并非由龚某负责,龚某并未对涉案工地进行工程建设,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2019)湘05民终1278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永港公司不仅要向对江村提供自己公司的太阳能路灯配件,还要提供安装、调试、验收、售后维修等服务,且双方约定的价款中含有安装、维修等费用,应是工程款。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从合同价款的角度来看,买卖合同主要为标的物的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材料价格外,还包括安装、维修等工程款项。

合同内容

(2018)川09民终306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中康公司项目部与绿之枫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内容。从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该协议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案案件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浙02民终2541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乙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负责除柱础及地基平整外的土、木、石工程、大小木作、室内装饰、泥工、石匠工、油漆工、铜匠工、铁艺工等一切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本质特征,故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鲁04民终1319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佳诺设备公司向清泉食品公司供应污水处理设备一套,由清泉食品公司支付价款,《加工废水处理设计方案》仅是作为《设备安装合同》的附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从合同内容角度来看,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为交货、验货、质量标准等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具有图纸设计、审核以及工程安装、布线、建造、竣工等施工行为。

结语

总而言之,因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因此容易产生与买卖合同相混淆的情况,具体如何界定,一要看合同约定,二要看合同履行情况。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在拿不准的时候,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才能给自己争取到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