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碰瓷儿”的现象屡屡发生,不少地方出现劳动者碰瓷维权的现象不无关系,如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找人代签劳动合同、偷走个人劳动合同等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主动要求不交保险然后再主张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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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碰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故应依法予以规制和惩罚。笔者特别选取了3个“职业碰瓷”的典型案例,以便帮助读者认清“职业碰瓷”的本质,归纳梳理应对“职业碰瓷”的对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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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职业碰瓷”人虚假陈述,被重罚5万元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

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

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

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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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劳动者诉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车某某入职某公司当生鲜货品整理工。7个月后,他以公司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诉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同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该公司回应道,车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肯签合同,还曾经和多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的“职业碰瓷”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显然车某某是利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获得二倍工资差额之规定,不正当地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牟取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利益,这有违立法初衷,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对车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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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劳动者“职业碰瓷”,其诉求不能支持

【基本案情】章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至某机械公司工作,某机械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定期支付工资报酬。2019年1月24日,章某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了工资。

嗣后,章某某回头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中查明,章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五次分别起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电器材料公司、如皋某制造公司、江苏某新能源公司等单位,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章某某在上述相关单位短期工作,不久即离职并起诉。

鉴于章某某有数次不签劳动合同而索要二倍工资的行为,其对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明知,而其又从未向某机械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故认定其存在职业“碰瓷”恶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不予支持章某某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