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卡某(男)与帕某(女)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有家暴倾向,2023年1月,帕某向巴楚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起诉。当时帕某执意要离婚,因此双方通过调解离婚,约定一套70平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两头牛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帕某除了小儿子阿某以外其他财产自愿放弃。两个月后,帕某又来到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辩称放弃的所有财产是与卡某维持婚姻关系时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请求重新分割调解书上的财产。
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因帕某在调解书未生效前提出异议,且调解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虽然帕某签署离婚调解书时,自愿放弃案涉共同财产并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但考虑到帕某当时的决定是在被卡某家暴后心灰意冷时做出的。另外,帕某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对帕某不公平。故对帕某要求撤销调解书将共同财产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
本案中,帕某与卡某自愿签订的离婚调解书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但是对于帕某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审核:李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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