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沿秦岭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在秦岭南麓陕西柞水县召开。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并联合发布《“当好秦岭生态司法卫士 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屏障”陕西宣言》。
本次跨区域协作会议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主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秦岭沿线七省(市)四十余家法院,及陕西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秦岭办、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就大秦岭的生态保护问题召开的一次专门会议,对于加强法院系统沟通联系、打通府院联动的内外路径、推动形成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战略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到陕西考察的第一站,就是地处商洛的秦岭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他在这里首次提出“国之大者”,并语重心长地说:“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秦岭主体位于陕西省境内,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陕西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更是秦岭沿线法院的共同责任。因此,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决定共同构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会议期间,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一致通过并签署《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包括协作目标、协作原则、协作组织、协作机制、附则五个部分。协作法院通过构建“联席会议、司法协作、要案会商、交流研讨、资源共享、案例发布、联合宣传、共建共享”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机制,形成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签订《框架协议》后,七省(市)高院就全面加强秦岭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共同发布《“当好秦岭生态司法卫士 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屏障”陕西宣言》(以下简称《秦岭宣言》)。《秦岭宣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秦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将秦岭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统一于司法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当中,包括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坚持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法治、坚持系统保护、坚持多元共治、坚持能动司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生态共享十个方面内容,为秦岭沿线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
会上,甘肃、青海、四川、重庆、湖北、河南、陕西七省(市)高院立足自身实际,结合本省特点,围绕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了主题发言;陕西地处秦岭腹地的三个中院、四个基层法院领导作了交流发言。
“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就大秦岭的生态保护问题召开的一次专门会议,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搭建起集交流先进经验、推动合作落地、加强战略协作于一体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平台,协议和宣言目标指向明确、内容具体详实,为秦岭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会议加强了四级法院的上下沟通,畅通了友邻法院的左右联系,打通了府院联动的内外路径,汇聚了秦岭沿线的各方合力,精准系统地对秦岭生态环境加以保护,推动形成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战略新格局。”
巩富文表示,“下一步,我们陕西三级法院将认真贯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紧盯重点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学习兄弟省份先进经验,为助力大美秦岭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法治时代 李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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