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体育锻炼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我们国家也制定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其中第十条,对在校学生课外活动的时间及次数,作出相关规定。然而,体育运动难免有意外受伤,在这个过程当中学校、学生甚至是学生家长都需要警惕、预防。

案件回顾

陈之言与廖晓鹏是常州市某中学九年级二班的同学。2021年3月23日上午,第四节课是体育课,由于临近体育中考,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操场上投掷铅球,进行训练。当时老师要求学生站体育场跑道线一侧,向另一侧投掷铅球,用双手举过头顶把铅球推出去,并划出及格。布置完毕,学生们便开始在场内练习。临近下课时,很多同学因为练习达标,就到旁边的篮球场休息和打球。体育老师就站在篮球场和还在练习投球的学生中间。当天廖晓鹏练习了很多次双手投球,都没有扔出及格线,最后,他把球放在一只手,单手投掷。这个时候,陈之言正站在及格线旁边,侧脸对着廖晓鹏方向,廖晓鹏投掷的铅球飞过来,正好打在陈之言脸上,导致陈之言脸部受伤、牙齿断裂。

事后,班主任老师组织两名学生家长进行多次协商,由于三方分歧较大,最终,陈之言一方将学校、廖晓鹏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

廖晓鹏一方的意见是:廖晓鹏在投掷铅球的过程中,学校老师应当进行指导,教会廖晓鹏双手投掷的技术要领。因为没有人指导,廖晓鹏只能自己摸索,尝试用单手投掷是小孩的正常反应,所以廖晓鹏单手投球,不是造成陈之言受伤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人指导,廖晓鹏就不会单手做这种尝试,对陈之言受到的伤害,廖晓鹏不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投球的目标是要超过及格线,廖晓鹏把球扔过线是按照要求完成的行为。廖晓鹏投球之前,陈之言站在及格线的位置,差点就被同学扔的球打到,当时就有同学提醒他不要站那。陈之言不仅没有换位置,还站在原地与旁边的同学讲话,陈之言不遵守纪律和不注意安全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学校一方的观点是:两名学生是16岁左右的9年级学生,投掷铅球是中考科目,说明该项运动,是两人这个年龄,应该学习和掌握的技能,是这个年龄的学生,认识理解范围内的事,他们完全有能力预防和控制该项运动的风险。廖晓鹏单手扔铅球的时候,按照这个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是可以判断出有可能会打到前面同学的,应该仔细观察过后再投掷。并且,老师上课前教导了投铅球的技术要领、讲解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要求学生双手进行投掷,廖晓鹏不尊重老师要求、不遵守安全规范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及时将陈之言送往医院治疗,没有造成伤情延误和扩大,学校是没有责任的。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方因为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事故当中,廖晓鹏与陈之言虽然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两人均是超过15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这个年龄阶段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认识水平,在从事投掷铅球等运动中,是有能力避免危险或预防事故的。上体育课时有同学投掷完毕在四周活动,这种情况之下,不论是单手投球、还是双手投球,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廖晓鹏在投掷铅球时,应该观察四周特别是前方是否有人,这是其认知能力范围内的事情,而廖晓鹏投掷的目标地站有人,显然是其在投掷时没有或不注意观察,投出铅球造成陈之言受伤,廖晓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陈之言也应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认知能力,事故发生时,其正在铅球掉落终点,不论是从旁走过还是停留原地,都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对自身造成的伤害也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学生在上体育课练习,被告初中未尽到有序的组织、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廖晓鹏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初中承担20%的责任,原告陈之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验总结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了陈之言因受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而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判决陈之言一方今后另行起诉。

校内学生受伤,之所以很难协商解决,有两个原因:一是,受伤一方无法预测今后的医疗费,而加害一方包括学校也不愿意承担实际费用之外的赔偿;二是学校学生众多,尽管学校制定了安全规范,老师们再三交代,也不能杜绝个别学生大意或者不遵守,事故发生时学校和老师确实也很无辜。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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