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对罪犯张维平、周容平执行死刑。张维平、周容平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张维平、周容平判处死刑的判决。
2017年6月9日,张维平在广州增城的沙埔镇指认作案现场。受访者供图
张维平是牵涉“梅姨”的拐卖儿童系列案主犯,曾先后三次因拐卖儿童被判刑,交待拐卖儿童共14人,其中经司法机关核实的案件11宗、被拐儿童11人。而这些15年前被张维平拐卖的孩子,大多是一两岁的男童。每一个孩子背后,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11个孩子就意味着11个家庭悲剧。所以无论从主观恶意、犯罪性质还是社会危害性上说,张维平都是罪大恶极、罪无可赦,判处死刑是他应得的下场。
对于张维平判死,舆论场上也是一片欢呼之声。虽然只是迟来的正义,但最起码可以安抚民心,抚慰那些受害者家庭。为了寻找被张维平拐卖的孩子,这些家庭无一例外地都发生了巨大的变故,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然而寻找被拐卖的儿童谈何容易?有些孩子被找回,人生已经发生改变。而有些孩子却可能永远找不回了。这正是像是张维平这样的人贩子最可恨之处,他对受害者的伤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永久性的。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的罪犯,公众都有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人贩子一律判死。
张维平被判死,似乎回应了公众的诉求。但其实,这只是一个特例,人贩子判死并不是常态。以张维平为例,他拐卖的儿童多达11名,数量特别大,这还仅仅是经过司法机关核实的,而且曾先后三次因拐卖犯罪被判刑,可谓劣迹斑斑,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才最终被判死刑。而且从一审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经过了四年之久。可见,对人贩子的死刑判决还是相当谨慎的。
回顾张维平包括此次死刑判决在内的三次因拐卖儿童被判刑,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对人贩子是否太过宽容?
张维平第一次因拐卖儿童被判死,发生在1999年7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但该案并非张维平第一次拐卖儿童,当年他隐瞒了更早的一宗发生于1997年的拐卖儿童案。此案于12年后的2009年告破,法院再次以拐卖儿童罪,对他判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
按照我国刑法,犯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两次判决都没有问题。但不得不说,这种仅比“压线”期待稍微严厉一点的惩罚,没有起到震慑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某种程度上甚至起到了反作用。
比如相关报道中就提到一个细节,因为有了两次被判刑的经历,张维平拐卖儿童更加有“经验”,作案时也更加谨慎。他时常在厂区附近寻找下手目标,锁定目标后也不急于动手,先电话联系“梅姨”,寻找好买家。下手前与孩子混熟,“以后抱走他的时候不哭不闹。”养虎为患,两次被判刑、两次出狱后的张维平没有丝毫的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变得更加疯狂,最终拐卖了多达11名儿童。
代价何其惨重?假如第一次犯罪被判得重一点,他或许就没有这么多机会做案。事实上,公众呼吁“人贩子一律判死”,并不单纯是一种情绪发泄,也不是超脱于法律之外的以暴制暴,而是因为拐卖人口犯罪有其特殊性。因为突破人性底线的犯罪,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极低,而且大多属于社会最底层,没有太多的生存能力,也没有太多可以失去的,一旦给他们机会,大概率还是会卷土重来,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罪刑法定。对于拐卖人口罪的,当然不是一律判处死刑,但法律许可的犯罪,理应顶格处罚。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不要给人贩子任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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