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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45部维修单位实施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需要具备的技术文件有哪些?

1)与维修有关的民航规章。

如CCAR91.361条对VOR定期检查要求和方法。

2)局方颁发的咨询通告AC。

如AC-120-FS-058合格的航材中对于维修使用航材的要求。

3)局方颁发的管理文件MD。

如MD-MAT-FS-004无损检测工作管理规范。

4)航空器及其部件厂家颁布的持续适航文件。

虽然厂家发布的服务信函SIL等文件也属于持续适航文件的范畴,但此类文件只有在明确表明基于厂家工程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5)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或者规范。

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对维修工作中涉及的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特殊工作环境都作出了相应的要求、标准和规定。比如行业标准中对国内维修单位实施无损探伤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作出了规范,如场地、人员和设备等。

在厂家颁布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引用了当地国家的行业标准或规范时,如果其和CAAC颁布的行业标准或规范保持一致性的情况下;或者虽然不一致,但是CAAC颁布的行业标准或规范高于厂家发布的行业标准要求时,国内维修单位可以在其维修的B注册飞机上使用CAAC的行业标准或规范作为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使用。但如果是CAAC规章或者其他法规文件要求必须执行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规范时,则必须将其作为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使用,如上述提及的无损探伤工作。

6)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方案MP、手册和工卡。

将上述内容整体概括起来,即CCAR145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的维修技术文件包括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和维修工卡。这些都是开展维修工作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和证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重要依据。

中特种作业、工具设备或者特殊工作环境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和维修工卡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写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的方法和要求的技术文件,当适用性正确的情况下,相关技术文件中的内容可以直接作为维修实施依据文件使用。

如果在某一具体维修工作中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器材、材料或工艺时,这会导致原本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无法直接使用,维修单位应自行编制替代文件(具体要求将在下文提及)。

注:使用与技术文件中规定具有同样功能的专用替代工具设备,需要向局方证实其等效性并获得批准或认可后方可使用。

维修工卡的作用是明确维修工作步骤并记录所完成的维修工作,其编制需要依据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具体可分为例行工卡和非例行工卡两类,分别对应的是计划维修工作和非计划维修工作。

维修工卡作为维修记录的一部分,在实施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时,维修工卡既可以由CCAR145维修单位提供,也可由航空器/部件送修人提供。

非例行工卡可包括故障、缺陷和损伤的处理和修复,以及指令性维修工作(如EO)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维修工卡编制过程中,具体工作步骤的详细程度需要适度,避免因为过于繁琐而适得其反的情况发生。

维修工卡的使用和保存期限

维修工卡的使用:

1)当执行计划维修工作时,通过签署例行工卡的方式记录具体完成的维修工作。

注:航线例行工卡必须由授权维修人员完成,所以航线例行工卡中可以包括地面勤务工作。另外,根据AC-121-57R1要求,飞机勤务工作需要以合适的工作单卡进行记录并保存。如果部分地面勤务工作(如加油)为非维修人员完成,可采用地面勤务工作单记录的方式予以记录并保存。

2)当执行复杂故障,缺陷或者损伤修复时,通过签署非例行工卡的方式记录具体完成的维修工作。

注:对于简单故障,缺陷或者损伤的处理,可以直接参考维修工作依据文件而无需制定非例行工卡(完成后通过签署FLB进行维修工作的记录与放行),也可以结合例行工卡对其进行记录。

3)当执行指令性维修工作(如EO),通过签署非例行工卡的方式记录具体完成的维修工作。

维修工卡的保存期限:

除涉及下面要求外的维修工卡至少保存两年:

1)涉及AD/CAD中要求的维修任务的工卡在航空器全寿命周期内一直保存。

2)涉及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的工卡在航空器全寿命周期内一直保存。

3) 航线例行维修工卡需至少保存30天。

大部分制造厂家都存在维修技术文件收费的情况,是否合理?

收费属于商业行为,局方一般不做干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协调解决。但是对于航空器及其部件的持续适航性文件即使付费厂家也不提供的情况,则违反了CCAR21部50条中的规定: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将持续适航文件可被符合要求的人员或者单位获得。由于这类情况会影响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局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制造厂家在其发布的持续适航文件中以返回原厂修理代替本应公布的持续适航文件内容,造成超手册修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145维修单位自行编制维修技术文件,经适航审定部门按照21部规定批准后可以作为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使用,但是此种方式对于维修单位的工程能力要求较高,目前公务机行业还无法达到此类程度。这是因为上述情况必须满足:

1)持有维修人员执照且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为4级。

2)五年以上维修经历且至少两年工程经历。

3)熟悉厂家发布的维修技术文件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4)维修单位具有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资质(DMDOR)。

注:1)DMDOR是指获得民航机关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改装或修理设计审核、检查或批准工作。

2)可以通过适航双边协议达到等效资格认可,如EASA的DOA或者FAA的ODA。

在某些维修单位自身工程水平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共用自编维修技术文件。即当双方工程部门一致确认自编维修技术文件的适用性并且双方签署了相关技术协议的情况下可共用自编维修技术文件。但是此种情况下,其原有承担的责任不变。且会受到共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有效性(3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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