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了可以申请的赔偿范围。根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财物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丧葬费。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侵权诉讼中,除直接物质损失外,被害人死亡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精神赔偿。
同样致人死亡,不同的诉讼事由,被害人近亲属能获得赔偿金数额差别很大。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后自杀的,根据《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并不妨碍被害人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的,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呢?
当前,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是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标准赔偿,还是按照民事侵权标准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按照民事侵权相关标准确定损失赔偿额,主要理由在于:①《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自杀的,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因自杀被撤销案件的,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受害者及其家属提起的诉讼是单纯的民事诉讼;②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情形作明文规定,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选择适用法律,保护善者;③犯罪嫌疑人因自杀逃避了司法审判,受害者及其家人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实现公平正义和精神慰藉;④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标准赔偿受害者及其亲属,会变相纵容其他犯罪嫌疑人采取自杀这一极端方式来逃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找到类似案例生效判决(裁定)13份。仅有2份法院依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其余11份判决法院均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标准计算,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精神赔偿。从结果可知,目前实践中对于此类诉讼,大多数法官也是坚持以民事侵权标准计算赔偿额。
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计算赔偿案例:(2017)皖1881民初3488号,(2018)豫08民终793号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七百八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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