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吴小姐带着家人到一家餐厅吃串串小火锅,价目表上标明每根串串只要0.2元,全家4个人总共吃了210根串串。没想到在结账时,店家居然说他们吃了1200多根串串,共计消费280元。吴小姐说自己没吃那么多,可店家却表示:竹签都是从你桌上收过来的。

这天周末,阳光明媚,吴小姐带着一家四口外出游玩,她们一个个精神抖擞,玩得不亦乐乎。

中午时分,路过一家新开业的火锅餐厅时,见里面正在做促销活动,且价目表上标明每根串串只要0.2元,吴小姐觉得真有口福,于是带着家人进入餐厅吃自助火锅。

每根串串只要0.2元,实在是太便宜了,加上火锅底料飘香浓郁,吴小姐的3个孩子点了许多串串,吃得很是开心。

不知不觉,一个多小时过去,大家也吃得差不多,总共吃了210根串串,连同饮料,大概消费60元左右。

带着恋恋不舍的心情,吴小姐到前台结账,没想到,店家却表示吴小姐一行人共吃掉1200根串串,加上各种饮品,共计消费280元。

吴小姐表示这不可能,自己和三个孩子没吃这么多。然而,店家却表示,他们是先将顾客吃完串串后的竹签收集起来,再通过数竹签的方式,计算出顾客吃了多少串串,不会有错的。

同时,店家又对吴小姐说:竹签都是从你桌上收过来的,不信自己去数数!

店家的结账方式,确实没有问题,可吴小姐与三个孩子确实没有吃那么多的串串。况且,一个小时内吃1200根串串是什么概念?很明显,这不符合常理。

为弄清真相,吴小姐数了一遍自己吃串串留下的竹签,总共是1200根,这就奇怪了,明明吃了210根串串,怎么就冒出1200根竹签?

走到放串串的餐台,吴小姐仔细看了一遍摆放好的串串后,总算恍然大悟。

原来,火锅店的串串之所以卖0.2元这么便宜,是隐藏有许多猫腻的。店里使用的竹签,几乎全都是非常细致的毛刷签,简直细得离谱。

三片薄薄的莲藕片,就用了七根竹签;三片白蘑菇,居然还用了九根竹签。更离谱的还有,两片火腿肠,就用了五根竹签。

难怪火锅店的串串如此便宜,原来是在暗箱操作,按照一根竹签0.2元计算,两片火腿肠就能卖到1元钱;三片莲藕片就能卖到2.1元,这利润简直高得吓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店家不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侵害了顾客的知情权。

可是,店家摆出居高临下的姿态,油盐不进,依然按照竹签计费,要求吴小姐不要再无理取闹,赶紧支付280元,避免影响其他顾客消费。

不得不说,这家火锅餐厅真的好大架子,做错了还不让人质疑。可吴女士也不愿意当冤大头,与店家理论起来,希望对方能实事求是,不要按照1200根竹签算账。

双方争执不下,店家还指责吴女士:吃不起就不要吃,亏你还是一位母亲!

店家的话,彻底将吴女士激怒,她随即拨打了市监局电话,投诉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市监局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后,认定火锅店存在违规经营。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知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店家明码标价一根串串0.2元,结账时却按照每根竹签计费,并且在一根串串多达六七根竹签的情况下,公然向顾客收取不合理费用,其行为符合欺诈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依照上述法规,店家除了返还吴女士60元餐费外,还要做出3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支付240元。

另外,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第24条规定:交易场所经营者或商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根串串不过才几毛钱的成本,却通过竹签卖到了两三元一根,店家这种变相牟取暴利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

现如今,涉事的火锅店餐厅被市监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商家的欺诈手法可谓五花八门,只有消费者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出来的。

在事发前,店家如果能聆听吴女士的意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其或许可以免于处罚。

然而店家的狂妄自大,终究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