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罗强向朋友李勇借款232万元,承诺回报率高达80%,李勇为赚取暴利,东拼西凑甚至挪用公款,结果钱刚借出去不久,罗强就失联。李勇迫于无奈只能报警,最终这笔钱能否追回?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罗强和李勇是朋友关系,两人在一次饭局认识,由于罗强能言善辩,又十分善于察言观色,李勇对他很有好感,觉得罗强是个可以深交的朋友。

在李勇的印象中,罗强花钱十分大方,吃穿住行也很考究,开的车也价值不菲,浑身上下流露出的气息都很豪,似乎很有经济实力。

一次两人聚餐吃饭,罗强神神秘秘地告诉李勇,自己在重庆有个大工程,投资高达上千万,工程做完后回报特别高,但目前手头上还差点钱。

李勇见好友主动透露,马上流露出浓厚兴趣,罗强见李勇有意向,表示他希望李勇可以参与进这笔投资,回报绝对十分可观,甚至高达70%-80%。

李勇一直在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虽然每个月收入有上万,但随着接触的富人越来越多,见的世面越来越广,他逐渐不再满足于现状。

如今看到如此高回报率的机会,李勇觉得这是天赐良机,自己发财的机会就在此一举,于是他试探性地询问罗强资金缺口有多少。

罗强表示大概要200万左右,若是有300万更好,李勇当即行动起来,不仅掏出自己的全部存款,还将公司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挪出,总共转给罗强232万元。

出于对罗强的信任,双方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罗强只是口头承诺,事成后按比例分给李勇收益,至少不低于70%利润。

钱刚借出不久,罗强就归还李勇16万本金和11.6万利息,收到如此高额的利息,李勇满心做着发财梦,感觉自己即将实现阶级跃升。

李勇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梦醒得太快,自从罗强按约归还第一笔款项后,就再也没有下文,李勇心急如焚,动辄问罗强资金事宜。

可无论李勇如何讨要,罗强都有各种理由,要么是没及时回款,要么是需增加投资,反正无论如何,就是拒不还钱,最后罗强甚至还将李勇拉黑。

李勇这才感觉大事不妙,实际上他对罗强并非知根知底,后来经过仔细了解,罗强并非什么富豪,他所说的重庆大项目完全就是子虚乌有。

实际上,罗强在向李勇借钱时,早已欠下巨额外债,并且没有任何稳定收入来源,这笔钱从借出开始,就意味着会打水漂。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李勇能否要回这笔钱?

1.首先,李勇有权索要232万元本息。

虽然李勇和罗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借款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存在借款事实,李勇作为出借人,就有权要求罗强归还欠款。

当然,罗强所承诺的回报高达70%,从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目前我国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4倍LPR,根据这几年的情况看,年利息不会超过20%。

2.其次,李勇索要钱款,必须举证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

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李勇如何讨要,罗强都拒不还钱,甚至还将李勇拉黑,可见自行讨要已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李勇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比如,李勇可以向警方报案,事由是涉嫌诈骗;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强归还自己232万元欠款,当然16万本金和首次归还的11.6万利息应当相应扣除。

3.最后,罗强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诈骗?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借钱,会编造各种理由,也就是说,“借贷型”诈骗和民事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但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3个方面着手:

一是借钱理由和实际用途。

正常借贷行为中,借款人一般会告知使用用途,以便债权人衡量风险,如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出入较大,甚至借款人编造借款用途,使出借人产生资金安全的错误认知,可能会构成诈骗。

二是借款时的经济状况。

借钱时就无还款能力,一般认为是诈骗;借钱时具有还款能力,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但不得以此来单独衡量,还要与其他事实结合。

三是借款后的行为。

借款人一开始虚构身份,借款后刻意隐瞒行踪,这些行为可以间接反映借款时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的罗强,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没有归还能力;借款理由也是子虚乌有;借完钱后又消失无踪,综合各种情况判断,罗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有3档量刑区间,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终,李勇选择报警求助,经过调查、审判,法院认为罗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罗强的违法所得2043100元应继续追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