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到洗浴中心洗澡,把价值一万一的首饰落在更衣室内不见了,通知工作人员后,对方先是告知找回首饰,后续前台又称没找到,女子对洗浴中心产生怀疑,要求他们进行赔6000元

案发当天,邹女士和朋友相约到洗浴中心放松,她们在更衣柜更换衣物,邹女士事后发现首饰不见了,价值约为一万一千元。

为了找回首饰,邹女士立即联系了洗浴中心的前台,前台到更衣柜寻找一下,找到了邹女士所说的首饰,发来照片给邹女士,让她确认后取回。

邹女士感到十分欣慰和感激,感谢洗浴中心的员工诚实守信,让她能够找回心爱的首饰,此前双方已经确认了首饰的完整性和无损坏。

因此,前台告知邹女士自行到店内取回首饰,她欣然同意,表示会让朋友过去拿,可是朋友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到店内拿回。

等到十多天后,邹女士才知晓朋友并没有帮助她拿回首饰,于是主动联系前台,是否可以邮寄过去给她,由她来出邮费。

可是,前台表示邮寄会有些风险,建议邹女士亲自来店内取回首饰,声称首饰非常珍贵,快递无法保证安然到邹女士手中。

邹女士认为客服说的有道理,于是同意了之后会到店里拿回首饰,然而邹女士的工作繁忙,直到半年后才想起首饰还没拿回。

有一天,邹女士特地到洗浴中心要取回首饰,前台就拿出一对差不多的首饰给她,让她确认是不是,经过仔细对比,邹女士发现那并不是自己的首饰,向前台提出质疑。

然而前台表示可能出现了错误,让邹女士回家等几天,几天后,前台联系邹女士,声称首饰已经丢失,这边可以赔偿邹女士5000元的会员卡。

可是邹女士认为,洗浴中心的品牌并不小,为什么无法保管客户的首饰?洗浴中心的经理接手此事,向邹女士表示歉意。

邹女士的首饰再次遗失,面对洗浴中心的反复回复,她丧失了信心,希望洗浴中心能够赔偿6000元的费用,不要会员卡。

经理解释,首饰是邹女士自己遗失的,和洗浴中心并无关联,而且邹女士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首饰的具体价值,因此只能赔偿5000元会员卡。

双方沟通无果,记者介入也只能协商解决。

那么如何从法律上解释此事?

1.邹女士和洗浴中心都有责任,应当共同承担首饰遗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邹女士是在洗浴中心消费,双方之间有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出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应当遵守消费合同的相关规定,邹女士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洗浴中心,前台也承认找到首饰。

其次邹女士在取回首饰时,并没有遵守双方的约定,连续失约才到店拿回首饰,本身加大了洗浴中心的保管责任,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网友表示同意,洗浴中心两次通知邹女士到店拿回首饰,已经进到了提醒的义务,可是邹女士因为个人的问题,迟迟没有前来取回首饰,洗浴中心不能完全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的责任划分由侵权责任的大小而定,因此邹女士提出让洗浴中心承担6000元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之中,洗浴中心已经将邹女士的首饰遗失,造成了邹女士的财物损失,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邹女士需要提供首饰的价值来要求洗浴中心进行赔偿,如果按照一万一千的费用,赔偿六千元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另外,邹女士和前台之间有过沟通,前台作为洗浴中心的雇佣人员,洗浴中心负有连带责任,前台答应邹女士到店拿回首饰,可是到头来一场空,因此洗浴中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洗浴中心要求提供首饰的价值,邹女士提供了购买的截图,这不符合实质的财产价值,需要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于此前双方曾经对比过首饰,邹女士确认首饰被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拿走,交到前台上,前台负有财产保管的法定义务,事后遗失造成邹女士的财产损失,应由洗浴中心赔偿。

综上所述,洗浴中心需要承担多于邹女士的赔偿责任,而邹女士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表明价值,不能由邹女士说了算,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赔偿裁定。

最后,如果邹女士不接受5000元的会员卡,那么双方就要到法院解决,对于各自占有的法律责任进行划分,尽可能地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