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警身着便衣在路上帮扶一倒地老大爷,并将其送往医院还垫付3000元的医药费。没承想,却反被老大爷讹诈,他告诉其儿女是女警撞倒自己的,索要赔偿10000元。查明真相后,女警反将老大爷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来源:齐河广播电视台)
案例回顾
张女士是一名女警,那一天,她正好轮休,所以她就穿着一件便装,出去买东西。
从超市出来的时候,她看到了一个躺在地上起不来的老人,作为一个警察,她毫不犹豫地将老人扶了起来。
只见老人王大爷脸上青一块紫一块,脸色惨白,浑身无力,也说不出话来。
张女士瞬间就意识到了不对劲,连忙打电话给120。
没过多久,120急救车就来了,张女士和医护人员将老人搬上了担架,随后张女士想起老人的亲人还没有来,担心老人的安危,便跟了上去,到达医院后张女士先给老人垫付了3000元的救治费,同时也给老人的家人打了电话。
急诊病房外,张女士有些着急地来回踱步。老人的家属得到了消息后,急匆匆地赶了过来,正好看到了刚刚从急诊室里出来的老人。
这个时候,老爷子已经没有性命之忧了,医生说还好及时把老爷子送到了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眼看着老人的情况稳定了下来,张女士便准备离开,谁知这个时候,老人的家属突然挡在了张女士的身前,不让她离开。
张女士一开始还以为是老爷子的孩子想要向自己道谢,但没想到大爷的孩子一开口就质问她:“你撞了人,还想跑?”
张女士听得莫名其妙,她明明是救了对方的父亲,为什么会是她自己撞到了对方?
张女士急匆匆的跑到老人身边,想要老人还自己清白,王大爷看着张女士,指着她说道:“就是她把我弄成这样的,不赔偿我一万块钱,不要放她离开。”
张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连忙解释说:“大爷,你是不是搞错了!是我救的你,我把你送到医院,还给垫付的医药费的!”
王大爷说:“别把自己说得这么好心,我是老了,不是糊涂了,就是你撞的我!”
张女士这才意识到,老头这是在敲诈她啊,这让她很是恼火,做了好事,不知感激,反而要勒索钱财,这是在歪曲事实么?
“我再说一遍,不是我撞的你!快把我垫付的钱还给我,我要走了!”张女士说!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家属理直气壮地说!
张女士有些不知所措,她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毕竟,她是警察。
她心中暗暗叹息,难怪那么多人看到老头躺在地上,都不敢上前帮忙,原来是怕被敲诈啊,就是因为有了老头这样的人,整个社会才会如此冰冷。
面对众人无耻、颠倒黑白的诬陷,张女士倒是出奇的淡定。
于是,张女士说:“那你们等我一下,我打个电话!”
他的家人听到这个话,还以为是张女士找人送钱过来,心想这丫头还挺聪明的嘛!
可下一秒,王大爷的家人就傻眼了,因为张女士拨打了110。
王大爷和他的家人都愣住了,不久,警察赶到了医院,询问事情的经过。
直到警察来了,她才表明了自己警察的身份,刚才她之所以能毫不犹豫地将老人付起来,是因为她已经注意到了周边的情况,只要调出监控录像,事情就会水落石出。
而此时,老人的家人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说不用张女士出钱,只要张女士给老人赔礼道歉就可以了。
可张女士没犯任何错误,也没必要赔礼道歉,所以她就安安静静地坐在椅子上,等着警察处理。
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警方还调取了附近几个路口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上看,王大爷是自己跌倒的,而张女士和王大爷之间相隔20多米。
有了这段录像,王大爷一家人也不敢再多说什么,乖乖地把张女士给的三千块钱退了回来。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张女士以王大爷一家讹诈为由,把王大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赔偿四万元的精神损失。
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判决王大爷赔偿张女士4万精神损失费!
而张女士拿到钱后,转手就捐了出去。
(本案例根据案例来源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子夜分析】
女民警本来是救人心切,当时并没多想,更不在乎家属的感谢,但是对老大爷的行为无法接受。老人摔倒在马路上很危险,感不感恩都没问题,讹人就是不对了。
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被救老人一家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说,老大爷一家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大爷一家的行为是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的是以寻求刺激、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所以,老大爷一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人认为是诈骗,有人认为是敲诈。诈骗的目的就是骗钱,而敲诈的目的也是钱,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诈骗是编造谎言进行欺骗,也就是无中生有,在这件事中,老人确实意外摔倒的,这件事并没有撒谎,至于他说女警撞的,则是借题发挥,应该属于敲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在这件案子里,女警看见老人家跌倒,就帮忙把老人家送到医院,还垫付了3000块钱,结果好心变成了敲诈勒索的借口,就是因为南京案的那句:“又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
被救的老人和他的孩子,不仅没有把好心人垫付的钱给她,反而让她再给一万块钱,这涉嫌了敲诈勒索。
被救的一家人,向张女士索要一万块钱,算上之前代垫的三千块钱,一共是一万三千块钱。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指的是两千元到五千元,而老人一家人要向张某索要一万三千元,已经超出了“数额较大”的范围,老人一家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事立案的条件。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救老人的子女敲诈勒索成功,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当行为人仅采取恐吓、要挟的方式时,被害人没有害怕,没有主动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没有交出财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被救老人的家属向女警索要赔偿金,但是由于女警的及时报案,他们的行为未能得逞,因此,他的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未遂。
虽然其实施的是未遂,但仍应负刑事责任。对企图敲诈的行为,虽有从轻或减轻刑罚,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故被救助之人的子女仍应受到刑事处罚。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官方原文。)
【子夜看法】
这个案例让人深深地感受到人性的复杂性。
当年南京彭宇案,全国人民都不会忘记。
当时被撞倒的老大爷一口咬定是彭宇造成的,而犯罪嫌疑人彭宇则一口咬定自己是行善救人,根本就不是他造成的。当时并没有任何的监控录像,但是审判长的那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完全颠覆了对见义勇为的理解。
从彭宇的案子开始,就有很多这样的案子,都是在帮助老人的时候,被人敲诈勒索的。不少好心帮忙的市民,都被这件事情弄得焦头烂额。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有了一些可笑的事情,比如没有人搀扶,或者需要人帮着拍视频他们才会去搀扶。
令国人不由得感叹,中国的传统文化到底到哪儿去了,我们的社会究竟何时才能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张女士作为一名民警,在路上帮助摔倒的老人并垫付费用,表现出了一种善良和无私的品质。
然而,老人的子女却在得知女子是一名警察后,对她那么恶劣的抵赖和讹诈,这种行为有悖于我们作为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去反思。
首先,作为我们每个人,我们应该思考我们自己对于他人的扶助行为的态度是否是恰当的,并意识到自己内心的扭曲和不良思维。
其次,需要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和培养进行不断的加强。
这种像老人子女这样的人,如果我们一味的容忍,甚至默认,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让更多的人因为卑鄙的行为而受到伤害。
对于女民警的坚持,值得我们赞扬。她并没有选择宽恕,而是对施加恶劣行为的一家人起诉,这种行为不仅还原了真相,更发出了一声公道的呼声。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而言,这也需要我们学会为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去争取,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和忍受他人的恶劣行为。
对于如此复杂的事件,女民警所宣扬的善良和正义的价值观,却需要我们每个人去记住和坚持。
因为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不论是选择善良还是恶劣的行为,都离不开这种内心的价值观。
只有当我们时刻提醒自己这种价值观的重要性,并在行为上将其贯彻和体现,我们才能够在世界上留下自己正义的足迹,同时也将这种价值观传承给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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