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多年,距离上一次修改已过去12年。如今,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机构改革后地方行政机构名称和职能也发生较大变化。5月3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该条例将再次修订完善,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三年内不得挖掘

修订草案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控占用城市道路

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

修订草案提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需求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市政设施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决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但是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

不得填埋

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和恢复,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和占用(压)、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占用(压)、挖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填埋、占用(压)、挖掘方案,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护栏、井盖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产权单位恢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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