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莆田市卫健委最新发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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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及多名医师被处罚
1、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医师欧淑玉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医师林峰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医师詹志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4、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医师吴国媛未妥善保管电子病历系统身份标识。违反《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5、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医师卓俊瑞未妥善保管电子病历系统身份标识。违反《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6、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案,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条、第十条、《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来源:莆田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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