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如发生死亡、被判刑,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等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因重复领取或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的养老金必须要及时主动归还。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养老待遇的,涉嫌诈骗罪,将依法追究责任。

待遇冒领的情形:

1.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

2.职工遗属、精减职工和工伤供养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 定期限报备,冒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3.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金;

4.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十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以案说法基本案情

杨某为某企业退休人员,2012年社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人已于2004年11月15日死亡,其家属一直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共计89个月,合计122038.61元。杨某所属单位与其子杨某某进一步核实,杨某某承认养老金被其冒领,但无力偿还。 社保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深入医院、疾控中心 等地,调取杨某死亡信息、户籍信息等,确定杨某已故;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某养老金的账户信息和发放记录,通过银行调取的取款记录等,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某。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杨某某还应当退还骗领的全部养老金。

警示分析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举报电话

0773-2127282

来 源: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编 辑:正云科技-编辑部

校 对:正云科技-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