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子英与劳荣枝系列绑架,抢劫,杀人案,是二人合作共同犯罪的结果。

二人是情侣关系,吃住在一起,活动在一起,作案在一起。

犯罪过程看,这四起案件,大体包含如下环节:

(1)法,劳物色作案对象。(2)劳诱骗被害人到出租屋。(3)法拿刀逼住被害人。

(4)抢劫被害人身上的财物。

劳,法实施,法揽下。

(5)劳捆绑被害人手脚,实施绑架。法供述中自己揽下。

(6)劳购买冰箱运到出租屋。

(7)杀害被害人。6人为法杀害。殷某被囚禁钢筋笼子里,法也揽下说是他杀。劳说不是他杀就是她杀,不确定。

(7)藏尸于冰箱。

(8)劳掌管钱财。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从各环节看,是法子英一人犯罪,还是法劳二人合作,共同犯罪?

这里有无精心谋划?为什么说是谋财害命?

大家看到这里,结论自然就非常清楚了。

说劳被胁迫,被精神控制。既无人用刀逼,也无人下迷魂药,没有证据。

法子英被合肥法院早已经判处死刑。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

虽然他揽下绑架,抢劫,及杀害殷某,但劳也参与了四起整个案件,只是有的环节没有参与,但不等于她没参与整个杀人案件的过程。

法被认定,判处死刑了,劳作为连体的另一个,还难以认定和判处吗?

总体事实,根本事实清楚,关键证据,钢筋笼,藏尸冰箱,等等,早已经被认定,载入卷宗。证据缺失吗?不能认定吗?

因连体,认定了一个,另一个同时也就被证实了。

所以,劳难以逃脱法律制裁,根本不存在疑罪从无将她释放的可能。

有人说证据缺失,是指手纹脚印之类吗?

整体认定了,人确定了,有无手纹脚印又何妨?

最后看法:

此案无论如何折腾,如果不出现免除死刑的理由,江西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