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兴于二战后期的国际战略问题研究或称军事战略学,发展至今,已成为美国国际关系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学科。其中“威慑理论”(theory of deterrence)在战略问题研究发展中拥有显赫的地位,。

“威慑”对美国乃至于西方的战后战略问题的影响,具有两层意义:

(1)作为国际战略实施的战略考虑核心

(2)作为国际战略学研究的理论核心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所以对于“威慑理论”作深入、展开的探讨,将对于中国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威慑理论

威慑理论的基本是“威慑观”或“威慑逻辑”。

狭义上的威慑观定义为:

威慑的成立,是处于对抗状态中的两方,一方以其实力及决心去说服另一方放弃攻击意图的过程与结果。换言之,只有当处于挑战地位一方慑于对方的实力及实施这一实力的决心,认识到“如果其实施攻击,对方反击所造成的损失将大于其攻击所期待的政治所得”,因而决定不再或放弃其攻击计划而安于现状时,威慑得以成立。

总之,面临挑战的一方要使挑战方相信:反击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进攻所期待的得益;也就是使其产生一个心理效应:损失会比收益大。

广义上的威慑观通常包含二个要素:

一,军事实力。主要指处于接受挑战一方相对于挑战一方的军事反击实力,或反击力量。即指能够承受挑战一方攻击或一次打击后,再予以有效反击的军事实力。与威慑直接联系的反击实力有两种,一为战略报复能力,即能够造成大规模、深程度破坏挑战一方的战略要害乃至于杀伤其非战斗员的军事能力;另指军事否决实力,即能在军事战场上有效、成功遏制进攻一方以达到其军事行动目的的战斗力。

二,政治决心。为了威慑,具备反击实力只是使双方相信你“有能力”反击,而使对方也明确你“一定会”反击的关键是要具备决策的决心及其这一决心的源泉——国内政治力量——的支持。军事行动服务于政治目的,也受制于政治因素,这对于对抗的双方是普遍适用的。构成“政治决心”的因素很多,通常受到考察的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实力、公众舆论影响力、民族对战争的承受力、决策机构的运作效率、过去应付对抗局势的策略等。

上述这些威慑观的基本点显然并不复杂,但是,众多的学者大约用了40年才把这一简单的威慑观不断地发展成一比较完整的威慑理论体系。

威慑理论体系包含三个主要分系统:

核威慑(nuclear deterrence);

延伸威慑(extended deterrence);

常规威慑(conventional deterrence)。

核威慑

学术界对威慑理论的研究,是从核威慑开始,主要创始人有两位,一是威廉·波顿,另一位是B.伯罗迪。

其中伯罗迪被公认为核威慑理论的奠基人。1984年,伯罗迪阐在自己的著作中阐述了“核威慑”理论。

现在的美国威慑理论学者们,认为伯罗迪起码在三点上为以后该理论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核武器的出现及其运用于军事目的,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代战争的性质和意义,原子武器具有爆炸威力,使得为数很少的核武器便具备巨大地摧毁、甚至完全地灭绝为数可观的人类社会组织的能力。这样一个事实不仅对传统的克劳塞维茨的经典观“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提出了挑战,而且在军事意义上提出,传统的战争组织手段“进攻”与“防守”特别是防守,变得意义不大了。结论:传统意义的战争性质,目的与手段在核军事时代已不再适用。

(2)对战争的威慑是核时代里任何一国的理性的军事战略。两个都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抗时,传统的不管是依赖于战术上的“闪电战”,还是依赖于武器装备优势的“消耗战”,而谋求战胜对手的设想已失去意义。因为一旦战争爆发,一定两败俱伤,甚至俱亡的局面不可避免,而理性的战略不允许以暂时的军事胜利去换取一起灭亡。结论:这种条件下的对抗中,战略设想不再是“如何战胜对方”,而一定是“如何威慑对方不发动战争”。

(3)谋求或维持这一战略威慑效应的主要手段,是双方都具有在战争爆发后的一往一来中能够“确保摧毁”对方的核杀伤力。这里重要的不是自己的核打击能力,而是承受对方一次核打击后给予还击的打击力。而这一打击力还需要造成一个“摧毁性的还击,即还击造成给对方的损失将是对方所无法接受的”。更重要的是,双方都需要具备这样一种还击力。结论:“双方的确保摧毁对方”是核威慑成立的必要条件。

到了艾森豪威尔时代,“大规模核报复”战略取得了发展。由国务卿杜勒斯于1954年1月12日公开阐述的该战略的核心,宣称美国将予以苏联对西方防线的任何一点、任何一时的军事攻击以大规模的核打击。

很明显,其核心的“反击破坏”威慑观而基础则仍是双方确保摧毁,对威胁实施核报复的战略目标是不加区别的,即所谓的“目标无例外”。这样的战略能使威慑有效吗?

大约10个月后,普林斯顿国际关系教授威廉·考夫曼发表题为《威慑的必要条件》一文,对“大规模报复”的目标无例外提出了异议。他指出,报复打击目标无区别,给威慑的一方只留下两种选择:一是无所作为,二是全体自杀。

因此,这种战略不仅不能使对方信服威慑的有效(没有人会为保护局部利益去集体灭亡),反而使威慑者本身受到“自我威慑”。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考夫曼接受了伯罗迪早些时候提出的控制核武器的使用的设想,并进一步提出,这一控制使用需要体现在对反击目标的选择上。为了去增强核威慑的可信度,核报复应基于对方具有特殊战略价值的目标(主要大城市)进行有限核反击,即对“战略价值目标反击破坏”的设想。

对于哪些目标属于这样的价值目标(既要造成对方不可接受的损害,又要使双方均认为对此打击是可能),考夫曼以后的学者不乏深入的研究。例如,荷尔斯得特在其给兰德公司的R-290研究报告中即强调,美国对苏的主要的威慑,基于“摧毁他们的工业城市”。

对城市或价值目标进行核报复的设想,仍未完全解决核威慑的有效问题:对具有战略价值的城市进行核打击,仍然意味着成千上万的人口将被毁灭。考夫曼自己也在其作为兰德公司研究员时期,对城市目标选择进行不断修正,发现“非城市目标”或“战略力量目标反击破坏”更能使核威慑有效!换言之,对选择的对方军事力量(包括核力量和常规力量)目标进行反击,能使核威慑更具说服力。

在兰德公司的支持下,考夫曼在两名数理经济学家大卫·麦加维和佛兰克·特灵柯的帮助下,比较了“价值目标”与“实力目标”不同的威慑意义:

如果选择“价值反击”,一旦核战爆发,仅一个回合,对美国就要造成1.5亿人的死亡及百分之六十的工业生产力摧毁;对苏联将造成44万人死亡及百分之四十的工业生产力摧毁。

如果选择“实力反击”,假如美国把反击目标限定在苏联的远程轰炸机机场、导弹及核潜基地、与核武器相关的指挥控制基地,这样可以避免1亿左右人口的死亡。

他们的结论是,选择“实力反击”战略的核威慑更令苏联信服。

但这一研究并没有解决几个显而易见的不稳定因素:

假如旨在打击军事实力目标的攻击一旦有误打击了对方城市怎么办?

假如对方并不想按照也限定在只打击军事实力目标的原则行事怎么办?

假如双方在首回合均能只打击军事目标,而吃亏或失败的一方用剩下的核武器再进行大规模报复又怎么办?

这些问题,迄今仍没有令人满意的研究成果。

延伸威慑

随着美苏地区性冲突与危机的不断增加,核威慑的理论研究扩大到对“延伸威慑”的研究。凯浦兰在其《有限报复的战略》一书中,对延伸威慑大致作了定义:拥有核武器的一方依赖于其核威慑力,给予其友邻或盟国以核保护。简言之,就是把敌对双方以防卫攻击彼此本土为目的的核威慑,延伸到以防卫攻击彼此友邻、盟国的程度。

属于美国延伸威慑防卫范围的,有西欧的北约组织国家和远东与亚洲的非共产主义国家

而划在苏联范围内的,则有东欧的华约组织国家及中国。

这一威慑的问题仍旧是:当对抗中的核力量一方直接或间接参加对另一核力量所保护下的友邻或盟国准备发动攻击时,怎样才能使其相信,这种攻击的结果将会是予以延伸威慑的一方对其本土的核报复。

对此,延伸威慑论者有三种答案。

(1)“有限常规战争”论。即指当苏联以常规战争方式攻击或支持攻击美国的利益范围时,美国将准备以同样方式、同等规模、在同一地区予以反击。这种观点是由杜鲁门时期的政策计划署主任保罗·尼采在其主持制定的“NSC-68”号战略计划中作为一种设想提出的,后来又受到艾森豪威尔的智囊们,如邦迪、加尔布雷思、施莱辛格等人的呼应。 他们的“有限常规战”的目的旨在以实战去实行遏制,而把这一设想放在延伸威慑里去系统考虑的则是凯浦兰。他认为,以常规方式有限地“以牙还牙”只是手段,目的是对以核报复为手段的延伸威慑以补充:对对手的挑战予以“立即的但是有限的”(不至于触发核战争的)常规反应,应旨在向对手证明你应战的决心,从而使核威慑更可信。

(2)“战争边缘论”。尽管这一战略观的发明权属于杜勒斯,对其进行论证的是汤姆士·席令。他认为,推向战争边缘只是手段,而更重要的是双方对潜在危险的控制,进而以这样一种“强制外交”来巩固延伸威慑。也就是说,对抗的核力量是双方当局部利益冲突而处于危机状态时,受到挑战的一方,不仅需要摆出会造成对方不可接受的损失的实战姿态(即推向战争边缘),更需要通过外交谈判及对不断发展的危机状态进行控制,让对方也意识到共同利益(即避免损失过大)的存在。

(3)“有限核选择论”。此论的主要观点是,当局部利益受到对手(哪怕是常规战争手段)的挑战时,仅以常规力量反击是不够的,需要摆出并准备对对手的战略军事目标(包括其本土的及利益范围圈内的)实施有限地核报复,非此不足以使延伸威慑有意义。

不难看出,此阶段的理论探讨主要围绕着核武器为威慑手段与内容进行的。就其范围而言,延伸威慑得到了相应的重视,但“核时代、核武器、核对抗”这一主题没有改变。核威慑的“威慑可信性问题”是研究讨论的核心。

成果也是显著的:这一阶段,就核威慑理论的基本范围、主要对象、基本议题诸方面,初步形成了威慑理论体系的基本格局。

常规威慑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威慑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常规威慑”理论的出现。这一领域在开始的研究中几乎被遗忘。主要由于核武器的出现,而使传统的常规力量的作用大大减低。即使常规战争爆发,也会升级为核战争。

经过30年的国际对抗,常规力量无用的观点受到挑战:在核恐怖、核威慑的平衡条件下,谁也不敢轻易打核战争,常规冲突仍是现实的威胁。如何加强常规威慑仍具有意义。

开始对此研究的理查德·贝兹,不仅提出了加强常规威慑的重要性,而且率先对威慑的可行性作了论证。然而,他的结论基本没有脱离以前的“灵活反应”战略观。常规威慑只是也只能是对核威慑、特别是延伸威慑的补充。即以常规力量对抗或控制局部的常规冲突,以求全局威慑的稳定;而常规威慑的成功与否,则须以核威慑为“后盾”。

芝加哥大学约翰·墨什默尔的《常规威慑》一书,是一本比较系统研究常规威慑的论著。曾在军界供职多年的墨什默尔发现,在两国以常规力量对抗时,至少有三种因素导致一方形成威慑:

(1)武装力量数量上的优势,即有以多胜少的条件;

(2)武器装备的先进、精良,即军事技术装备质量优于对方;

(3)军事战略的正确选择与运用。

经过对20世纪以来几个典型常规冲突的比较分析,他认为军事战略选择这一变量是导致常规威慑成败的关键。墨什默尔又发现,常规军事战略通常有三种选择:

(1)消耗战略(war of uttrition strategy);

(2)有限目标战略(limited aim strategy);

(3)“闪电”战略(blitzkring strategy)。

墨什默尔常规威慑一般理论的提出引起了战略研究学界的很大重视,当时许多学者参与对苏美在欧洲的常规对峙形势的讨论,议题有:

(1)是“华约”的常规力量处于优势,还是“北约”组织占优势?

(2)“北约”的防御系统能否维持欧洲的常规威慑?在什么情况下,“华约”集团会引起欧洲战场上的常规战争?

(3)“北约”的常规力量应如何改善?

至今为止,关于各种常规力量在常规威慑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以及与其他常规力量的合成关系进行的探讨也是此起彼伏。

总结

威慑的运作过程,实际上主要是主观心理变化的过程。主观认识的形成与变化,除了受客观环境影响外,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受决策者自身主观因素的制约,尚无系统的理论分析。这些年开始受到重视的“战略文化”研究,由于其对意识形态、道德观念、地域与传统造成的认识上的约定与规范,决策者的心理素质及行为方式等作综合考察,可能会对威慑运作的研究有启发意义。

纵观30年来威慑理论在美国学术界的形成与发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威慑作为理论研究与威慑作为战略的设想与决策是紧密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