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根据本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民法典第147条至152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内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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