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作者 | 郑渝川
本号原创首发
在明清两代,也就是所谓的“中华帝国晚期”,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中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贞节崇拜”。妻子对丈夫,包括亡夫的性忠诚被高度肯定,并与臣民对于君主的政治忠诚联系在了一起。
这种情况下,明清两代的法律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最大限度的权利。也就是说,寡妇如果能够坚守贞节,抵御与人通奸,以及再婚的冲动,则成为帝国统治基础中不可或缺的道德模范,作为回馈,将获得财产保障方面的法律保护。守贞寡妇有权独立支配亡夫从其父亲那里分到的那部分财产,如果无子,则可以从夫家晚辈中过继一人收为养子来为前者养老。
正如长期致力于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的美国历史学家、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在其所著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财产与性规范之间最基本的关联显而易见,亦即只有当丧夫的女子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时,她才有选择守寡的切实能力。因此,守寡成了精英阶层的身份象征之一,而在赤贫群体当中则盛行寡妇再醮”。
当然,清代法律保护下,很多拥有勉强可维持生计的薄产,无须通过再婚、仰赖他人接济或从事卖娼的年轻寡妇,选择守贞也面临相当的威胁。而这恰恰导致了清代法律的介入。
最突出的威胁来自于,寡妇夫家的叔伯、兄弟、子侄辈对于寡妇拥有的遗产的觊觎。“尤其当这些人是挣扎于生存线边缘的小农之时更加容易如此”。如果能够通过某种手段,说服寡妇再嫁,甚至予以逼迫,那么前者们就可以理所应当地瓜分寡妇掌握的财产。
虽然贪图寡妇财产说起来不是那么光彩,但是现实生计的考虑往往会使得人们忽略这一点。而且,中国清代人口出生数量激增,性别比例失衡,寡妇再婚看上去并不是那么难,所以,这也使得很多人得以突破道德上的自我约束。
拥有财产的寡妇,理论上只需要守贞,就不再需要受到其他方面的束缚。但亡夫家族中的长辈权威仍可以对其持续守贞状态予以监督。不幸的是,清代的司法档案显示,这种监督也是松散而脆弱的。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书中探讨了明清两代给予节妇的政治表彰、税收优惠待遇、财产法律保护,指出此举造就了畸形化的、绝对化的性忠诚,也就是说,女子即便仅仅受到合法丈夫以外的其他任何男子的性挑逗,都必须以死明志。
最初,清代官府对于男子调戏或调奸女子的处罚是一定时限的关押,但雍正朝开始,调戏或调奸女子导致其自杀身亡的男子将被处以绞监候。
而强迫寡妇再嫁,如果导致了寡妇自杀身亡,哪怕是寡妇自己的父母也将被处以杖刑和徒刑。如果强迫寡妇再嫁,寡妇并不情愿,但是也没有自杀,就会失去离开新丈夫的选择权,新丈夫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导致其再嫁的其他姻亲也不会受到追究。这些都以寡妇是否坚守了绝对的性忠诚为衡量。《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书中指出,清代法律并不是为了维护寡妇自身的利益,“而是旨在保护寡妇亡夫的家庭整体及其血脉延续”。
所以,在清代法律的规训下,很多家族为了达到攫取已亡兄弟、子侄遗产的目的,会设法首先让寡妇受诱骗丧失守贞的主动权,继而合法将之逐出夫家谱系,这种情况下,被逐寡妇也会被自己的父母、弟兄、子侄以半卖半送的方式强迫再婚。书中以多个清代司法案例展现了当时的寡妇如何与亡夫家族以及自己父母多方进行艰难对抗的状况。
如前述,清代还有很多寡妇并不具备朝廷极力颂扬的那种贞节的经济能力。一些寡妇还面临亡夫遗留下大量债务,以及办理丧事欠债的压力,这种情况下,寡妇只能考虑很快再嫁,以变卖自己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夫家姻亲也顶多只能设法让寡妇与再婚丈夫保证不改变亡夫孩子的姓氏。
由此带来了突出的法律问题。清代法律规定,寡妇丧夫后要再婚,需要守丧三年。但寡妇及其所带的孩子往往因为饥饿,根本不可能等到三年后再寻求他人组建家庭。虽然法律严厉,但司法实践则显示,一些地方官还是动了恻隐之心,并没有过于严苛地处罚这类再婚寡妇。
另一类法律问题是,因为贫困所考虑再嫁的寡妇,被(女方或亡夫)姻亲无耻地欺骗,再嫁对象缺乏经济能力。有些寡妇认命,但也有些寡妇拒绝与新丈夫圆房,援引法律保护寡妇条款以自保。但这个过程中,寡妇必须坚持拒绝圆房这个所谓的“底线”,也就是尚未丧失对亡夫的绝对性忠诚,迫使对方将自己退回去,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不惜以死相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