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发布一则
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
引发关注
法院认定结果
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
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员工未转发朋友圈被开除
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
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朋友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 接推 广活动 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 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医院扣除员工报酬 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不具有合法性, 遂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 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 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 并通过规章制度 要求员工“夹带公货”。 这无异于强制干涉 员工的私域自由。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不能侵占员工私人空间
员工遇类似要求要勇敢说“不”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介绍,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即通过民主讨论通过、公示、不违法。“这一系列的要求之外,还要将私人的空间和工作分开。”郭刚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侵占员工的私人领域时间,包括私人空间。“也就是说,工作上的事情和朋友圈等私人空间应该是分开的。”
由此,郭刚认为,涉事医院的规定除了不具备合法性,还不具备合理性和合情性。“这个单位(医院)可能是想要业务,想要流量,所以才用这种方式。”郭刚说,但这必须要员工同意,具备合情性、合理性。“不同意就不能强行干,强行干就违法了。”
如今,微信朋友圈等私人空间的社交平台较多,郭刚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严格区分工作空间和私人空间,工作领域和私人领域。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有类似涉事医院的要求时,要勇敢地说“不”。
媒体评论:
朋友圈不是办公室,公司不能在这里任意发号施令
朋友圈和其他个人社交账号一样,都是员工的私域,每个人都有自己朋友圈的自主权和支配权,公司强行要求员工转发工作内容,显然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侵犯。我的朋友圈我做主,多么简单的道理。但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一些企业却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了完全相反的道理,这当中大有道理可讲。
在网络社交时代,微信、群聊等,早已成为一种办公工具,但这并不代表员工的社交私域,就可以随时随地被企业单位“征用”。员工不仅应该拥有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还应该拥有办公室之外的空间,朋友圈不是办公室,公司不能在这里任意发号施令,这应是社会常识。
来源:青年观察家综合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青春浙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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