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觉得丈夫老实巴交的,赚不来钱,便强迫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抛弃两个孩子一走就是10年。不料10年后,当女子得知丈夫做生意赚钱后,竟然以双方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要求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先生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用老实本分来形容郭先生再恰当不过,早些年,在家人的介绍下,郭先生认识了从城里打工回来的温女士。
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觉得互相都是那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人,便在家人的张罗下,结为夫妻。
婚后的二人显得很甜蜜,温女士也很快为郭先生生了两个大胖小子,可伴随着孩子的出生,开支变大,家里的经济也变得捉襟见肘起来。
由于之前就在城里打过工,所以温女士提议二人一同去城里打工,两个孩子则交给老人带。
看着温女士对家庭这么负责,郭先生便同意了温女士的提议,二人一同来到了温女士之前打工的城市。
来到城市以后,郭先生干的都是体力活,每日早出晚归,反观温女士干的都是销售类似的工作,穿着比较体面,聚会也比较多。
更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本郭先生的老实本分是在温女士眼里是优点,可看着同事的男朋友一个个穿着光鲜亮丽,也让温女士觉得有这样一个老公非常的丢人。
于是,温女士对外谎称郭先生是自己的表哥,而对郭先生又谎称,这是为了好找工作,所以才出此下策。
老公变表哥,郭先生虽然心有不悦,但考虑到一切都是为了工作,所以也就默默隐忍了下来,可令郭先生始料不及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温女士彻底在这个灯红酒绿的大城市迷失了自己。
认识不三不四的人也就罢了,甚至还经常性的早出晚归,对郭先生也是爱搭不理,郭先生气不过,就狠揍了温女士一顿,并要求温女士立刻回老家。
原本夫妻吵架就是稀松平常的事,可没想到温女士直接找了三个彪形大汉,将郭先生暴打一顿,随后便拿出了早已拟制好的离婚协议,要求郭先生签字确认。
郭先生原本不想签字,但奈何温女士直接追到了老家,并提出自己净身出户,两个孩子也留给郭先生,看到已经无法挽回,郭先生最终签字同意。
而温女士这也一走就是10年,10年期间,郭先生受贵人相助,开了一家回收店,虽然算不上大富大贵,但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而反观温女士,在城市兜兜转转,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归宿。

通过娘家人得知郭先生今非昔比后,温女士返回了郭先生的老家,想要和郭先生复合,但这么多年,郭先生虽然没有结婚,但也有了心仪的对象,便拒绝了温女士。
万万没想到,温女士竟然表明双方并没有离婚,所以现在郭先生赚钱了就想不念夫妻旧情,那就必须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从情理的角度看,温女士的行为确实令人嗤之以鼻,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双方之间孰是孰非,还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没有争议,就是指双方要想离婚的话,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判断方能离婚。
而对于协议离婚,则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从而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对于协议离婚,并不是说双方只要达成协议即可,而是必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在事实上已经离了婚,但在法律上却仍然为夫妻关系。
既然仍为夫妻关系,那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这里可以看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纵使财产全部为一方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从财产,比如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分居10年,但郭先生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那么这里是否意味着,如果双方离婚的话,温女士就可以分得郭先生一半的财产?
很明显是不是的,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双方的共有方式就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而非等额的按份共有。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有明显的约定,所以显然属于共同共有,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在分割的时候,就要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以及双方的贡献度合理的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温女士抛夫弃子长达10年,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纵使双方对簿公堂,温女士也很难胜诉。

此外,如果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温女士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基于民事关系自治原则,温女士也是无法重新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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