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酒后连开3枪打死孕妇,还伤孕妇老公,判死刑后不服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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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都不乏有醉酒误事的教训。

酒精这种东西是很容易让人上头的和丧失理智的,所以法律才会严厉规定喝醉不能开车,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是不能喝酒的。

2013年的时候,广西就有一个民警胡某因为其在持枪执行公务期间喝了酒,所以失去了理智,对着一个无辜孕妇连开三枪,由此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案例摘要】

在2013年10月28日这一天的深夜,广西某地一家螺蛳粉店正常开业,这是一家夫妻店,丈夫姓蔡,妻子姓吴,在他们两人的共同经营下,生意很不错。

由于是深夜,当时店虽然还开着,但是客人已经基本没有了

店主人蔡某直接慵懒地躺在了懒人椅子上,他并没有意识到悲剧正在悄悄来临。

突然,一个赤裸着上半身的壮汉走进店内。此人长得十分高大,脸上带着十分明显的醉意,走路都摇摇晃晃的。

此人一进门店就嚷嚷着想要热狗,只不过由于他的话说得不太清楚,所用的语言也是比较具有地方特色的。

因为身为店主的蔡某并没有听清楚对方的话语,误以为是想要奶茶。他心想螺蛳粉店怎么会卖奶茶,便直接回应没有。

结果壮汉直接暴怒了,掏出手枪砸在桌子上,继续追问有没有奶茶卖?

原来这个满身醉气的壮汉是当地的一个民警胡某,此次他连同其他同事正在处理一桩案件,工作完成后先一起吃顿饭,又喝了很多酒。

酒后胡某便独自开车走了,期间处理了一桩寻衅滋事事件,后又直接顺路进了蔡某的这家螺蛳粉店,想要讨要点奶茶吃。

话说回来,店老板蔡某在看到了对方掏出手枪后,被吓了一大跳,但很快就平静下来。

因为他大致猜测出了对方的民警身份,既然是人民警察,那么应该是不会乱来。

蔡某考虑到怀孕的妻子还在店内,不想多生事端,于是就礼貌性的起身告诉胡某,这里没有“奶茶”,并告知胡某奶茶店的位置。

胡某在酒精的作用下,整个人都很恍惚,以为老板是在赶自己走,不想卖奶茶给自己,极为恼怒,掏出手枪连开三枪,致使老板蔡某受伤,蔡某怀孕的妻子吴某当场毙命。

这真是一出令人难以接受的悲剧,身为人民警察的胡某很快就被逮捕,并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

起初,胡某还不服气,选择上诉为自己辩解。

可此案事实清晰,影响恶劣,容不得他辩解,法院最终还是维持死刑判决,并于2014年正式执行死刑。

【以案释法】

1.胡某身为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以及醉酒开车等行为,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喝酒或者酗酒闹事的话,会按照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同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降职或者直接免职。

本案中胡某在执行公务期间,由于过量饮酒,让自己丧失了理智,以至于最终开枪造成无辜市民一死一伤。

这明显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顶格处罚是跑不了的。

此外,上述情况也同样适合醉酒开车等行为。

2.胡某身为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开枪打死无辜市民,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条文,造成死亡的无非就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犯有故意杀人罪,会视情节的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中的民警胡某仅仅因为一点小事,就直接掏枪射杀无辜老百姓,明显犯有故意杀人罪。

虽然其本人是因为喝酒而导致失去理智,但醉酒向来不能成为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刑法》做出了这番解释,存在着防卫过当、基于义愤杀人、因遭受受害人长期压迫而杀人的,可以做出一定的量刑从轻处罚。

而民警胡某显然并不具备上述量刑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法院无法为其量刑,将其按故意杀人罪,情节较为严重判处死刑。

如此,也算还了无辜受害老百姓的一个公道。

人民警察原本应该是为人民的生命安全服务的,却反倒成为了夺走人民生命的凶手。

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一些基层公职人员素质堪忧。需要及时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不要等到让老百姓对公职人员丧失信心之后,那就为时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