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年金保险。投保人去世后,被保险人私自将自己变更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财产缴纳保费,后该保险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遗产?
01
裁判要旨
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年金保险,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变更其为投保人,其所缴纳的保费是用个人财产支付的,除去被保险人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剩余部分退属于投保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02
基本案情
李某2与马Y系夫妻,李某1系李某2与马Y之女。马Y母亲是马XX,马Y父亲于2002年去世。
2020年1月,马XX向本院邮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及录像光盘,表明其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一切权利。
马Y生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份保险。三份保险投保人为马Y,被保险人为李某1。2018年11月1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李某1提交的李某2的委托书、李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针对三份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处置声明书》,将马Y名下上述三份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李某1。其中,李某2的委托书载明:“本人李某2,身份证号1********,为原投保人马Y110101xxx的丈夫,由于投保人马Y病逝,现委托女儿李芮110102xxx代办变更投保人业务。”李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姥爷马志贵离休证参字第xxx号,姥姥马XX身份证号110102xxx已去世多年,无法找到相关证明,涉及两位老人的有关问题,我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孙女李芮”。在变更投保人后,李某1陆续退保。
李某2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Y的遗产。
03
法院裁判
马Y名下保险属于理财性质保险,保险账户内的金额应属于投保人所有。马Y去世后,依据法定继承可变更投保人,李某1假称马Y之母马XX已去世多年而提交虚假的情况说明导致三份保险变更投保人为李某1自己,后其依靠投保人身份取走的现金价值应予以重新分配处理。其中,发生在马Y去世之后的李某1自行投保的费用属于其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一半应属于李某2与马Y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马Y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来源 |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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