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行高峰刚过去
朋友们是否有乘坐网约车出行呢?
针对网约车的平台监管
和乘客的权益保护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了
《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
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首度对包括高德打车、花小猪、百度地图、美团打车、腾讯出行、华为Petal出行等在内的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作为连接供需两端的平台型经济体,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存在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直接面向当地市民或乘客提供出行叫车服务,并直接接受地方管理部门的监管。
因此,在监管体系设计上,《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也延用了网约车“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管理理念。
一方面,《通知》对各地依法做好此类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监管提供了方向指引,另一方面,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政策措施。
(图源自CFP)
网约车聚合平台“共同服务”内涵多元,有待地方进一步探索监管。《通知》明确提出,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网约车聚合平台
承担平台、驾驶员及车辆
许可核验是底线
《通知》提出,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简单说,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台、车辆和司机提供供需撮合或对接服务。
网约车聚合平台
要对乘客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提出,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聚合平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相比,网约车聚合平台既然是“共同提供服务”,就属于“共同经营行为”,就需要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图源自CFP)
打击非法营运
划定网约车聚合平台
“三不得”负面行为清单
依法合规作为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在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中仍旧一以贯之。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保持打击非法营运高压态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公开曝光。
尤其是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通知》提出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负面经营行为“三不得”清单:“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类似情形,在近期天津、河南周口、南阳等地征求意见或已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关提法。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聚合平台不直接指派驾驶员和车辆,不参与网约车平台的价格制定,也不向用户收取客运服务费,意味着“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只是信息服务。网约车平台是直接使用车辆和驾驶员,并提供客运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来源:深圳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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