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生一起令人悲愤的案件。一位靓丽的女保洁受雇于男雇主,上门打扫卫生,约定600元服务费。为了钱财,女保洁同意雇主的要求,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她却被抛之门外发生意外。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金某是某家政公司的女保洁,家庭条件一般,但是其年轻靓丽,长相貌美,很受男雇主的欢迎。为了方便雇主随时查看和雇佣,她还在家政公司网站上留下了照片和电话。
案发当晚,金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雇主彰先生,在家政公司网站看见她的的电话,要求上门打扫卫生,约定600元的服务费。但是彰先生却附加一个要求,要与其发生关系,并承诺可以额外的多给钱。
为了拿下这笔业务,增加收入,金某也是拼了,便同意了对方的非分要求。随后,彰先生支付定金、告诉她自家地址,金某也按照他家地址上门打扫卫生。
金某打扫彰先生家的卫生,很快就完成了。彰先生为了能够增进点感情,便提议喝点酒,再做那种事情。
而金某也想喝点酒解解乏,便欣然同意了。紧接着,两人就你来我往的喝起酒来,都喝了挺多,感情也深入沟通了,顺其自然的也就做了约定的事情。
次日上午九时许,彰先生猛然醒酒,拿起手机看见老婆的许多未接来电和信息,其意思就是让彰先生回岳母家接她回来。
彰先生起床后,发现金某还未醒酒,并处于醉酒昏迷状态。为了不耽误回岳母家接老婆的时间,彰先生自作主张的,拖着醉酒昏迷的金某到了门外楼梯上,他看也没看的直接转身离去。
当彰先生接回老婆回家后,已临近中午,他发现自家的单元内有很多的警察,小区内也有挺多的警车,好像在调查什么。他怀着好奇心,上前查看,却看见地上有一具女性死者,竟是金某。
此时的张某,感到非常的恐惧,回到家里,如实的向老婆交代了昨晚的事情。而老婆也表示理解,陪同他一起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经警方鉴定,金某的血液里中酒精含量高达213.85mg/100ml,具体死因是在低温下被冻死的。
据悉,事发当晚,彰先生寂寞难耐,在网上发现女保洁金某长得靓丽貌美,便产生了非分之想,与其发生了不该有的关系。
而次日早上,彰先生将金某拖出后,当时她身上仅有贴身的衣物。彰先生本打算给她多穿一些保暖的衣服,却想着早点见到老婆,且见金某还是烂醉如泥,便把她的衣物盖在她的身上,就离开了。
1、有爆料称,彰先生在当地是一名有点名气的医生,在某医院上班,家庭和睦幸福。却没想到,其临时产生的非分之想,发生了这样的悲愤事件。他不但丢失了工作,给家庭蒙上了阴影,还有牢狱之灾。
2、有网友称,彰先生与女保洁发生关系构成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彰先生虽然雇佣金某打扫卫生,约定的服务费是600元,超出正常价格很多。但是他还承诺只要双方发生关系,他就额外多付钱。
意味着双方预先约定,不法性交易的价格,该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彰先生需要承担行政拘留处罚。
3、很多的网友有疑问,对于女保洁金某的死亡,彰先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之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为彰先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因为他是一名医生,明知楼道内温度较低,金某还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毫无自保意识,而他还不给金某穿衣服,明显有放任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彰先生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认为彰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彰先生的主观上并不想金某死亡,而是希望她醒后自行离开。作为医生,彰先生能够预见到醉酒昏迷的金某自己在门外存在危险,但是由于其过于自信的认为金某能够醒酒自行离开,却导致其死亡的结果,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彰先生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女保洁金某的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之人死亡罪。
并且,彰先生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彰先生事后能够积极赔偿金某家属,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按照规定,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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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彰先生有期徒刑6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