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春节是中国人的传统节日,不仅寓意迎接新的一年,同时还是家家户户的团圆日。尤其在农村,家家户户都非常重视。为了过好春节,很多农民都会杀猪用来招待亲朋好友以及外出辛苦打工回家过春节的亲人。村民还会将部分猪肉制作成腊肉、腊肠,用来做不同味道的美食,所以很多村民在春节前,家门口都会晒有腊肉、腊肠,这再也正常不过!
可河北一老大爷却因晒的腊肠连续被偷,而甚是烦恼,最终还因做了一个极其错误的决定而导致身陷囹圄的严峻后果!下面和大家分享这起具有警示意义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希望能给大家起到警示作用!
春节将至,农民王大爷像往年一样,一早就到集市上买来新奇的猪肉,并按照老家传统工艺制成一条条看起来非常不错的自制腊肠。
腊肠制作完成后,王大爷找来几个木架子,放在自家大院子并将肠腊挂在上面晾晒。一切完成后,忙了一天的王大爷,便到房间眯一会儿。
可谁曾想,就眯了一会儿的功夫,王大爷再次走出院子时,就发觉自己晒的腊肠全部不翼而飞了,是一条也没有留,王大爷当时都被气坏了!
本来王大爷还想去趟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但他仔细一想,自以为就这么几根腊肠,公安机关未必会受理,而且也不见得一定能抓到人。
王大爷思前想后,决定不予追究了,并又再次跑到市场上买来新奇的猪肉和材料,重新制作了一批新奇的腊肠。但这次王大爷留了个心眼,将腊肠放在家门口处晾晒。
可谁曾想,即便王大爷已经改变了晾晒的地方,几小时后架子上的腊肉,还是一根不剩,全部又被人偷走了。虽然王大爷不敢肯定,两次是否同一人所为,但已经被彻底激怒的他,还是决定要出手“教训教训”,再敢来偷腊肠的人。
随后王大爷第三次来到市场上买猪肉,但不同的是,他这次买的不再是新奇的猪肉,且在制作过程中还有意掺了毒药,并将制作好的腊肠挂在院子里晾晒,之后便到田里干活去了。
王大爷从田里干完活回家后,第一时间就先看看院子里的腊肠到底还在不在。果不其然,还是一根都不剩,又被人全部偷走了。
但不同的是,王大爷这次不仅没有生气,心情还带有点小激荡,毕竟在他看来小偷受到了惩戒!
几天后,公安民警来到王大爷家中,并询问其是否制作过掺有毒药的腊肠。王大爷是个老实人,其并没有否认,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但王大爷始终认为,其往自家腊肠下毒并没有错,且只要别人不偷,就肯定没事,因此其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犯法”。
网友们的意见:
有网友认为,下什么叫下毒?下毒是王大爷有意跑去人家院子下毒,或者是用下了毒的食物给人吃,他没有离开自己的院子,下毒罪名不成立!
也有网友认为,能理解王大爷的心情,但非要下毒吗?太极端了,如?果用?泻药教训一下,或许这事也就算了!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王大爷在腊肠上写个警示标志,说明腊肠有毒禁止食用,那么结果又会如何呢?大家讨论一下!
庭审时的辩护意见:
王大爷的辩护意见是,其3次制作出来的腊肠都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其在合法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后,其有权正当防卫。
因此,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便超出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院的意见是,王大爷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腊肠中掺入毒药后的危害性,其更应当知道有意将掺有毒药的腊肠放置在院子处晾晒,是极有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不特定人群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可其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峻后果,故其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应当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经审理给出了意见:
第一,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具体到本案中,王大爷是两次腊肠被盗后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即属于“事后防卫”的,故不符合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其次,虽然王大爷明知道将掺有毒物的腊肠放置在院子里晾晒,会造成他人食用后死亡的严峻后果,且其行为确实是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但其主观上是针对偷腊肠的特定行为人。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法院认定王大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有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王大爷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峻后果,即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的,故应当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定王大爷有两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虽然王大爷并非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第一时间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仍旧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并依法减少10%以下基准量刑。
第二,被害人3次盗窃王大爷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论其3次盗窃价值是多少,都构成盗窃罪,即被害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亦应当对王大爷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大爷的行为构成有意杀人罪,并根据其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最后,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无论价值多少、事大事小,最正确的做法是报警求助,切勿用“私刑”,否则必定将得不偿失。
就本案而言,王大爷就是受害人,结果因却一念之差,造成临老都要身陷囹圄,真是太不值得了!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