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人反被讹”引发社会大讨论

2006年11月20日,星期一,南京水西门公交车站。

上午9点30分,时年26岁的小伙子彭宇从83路公交车上下来,急匆匆地打算转车换乘,这时候,他觉得身后好像被人撞了一下,他第一次回头,没有看到人影。

等他第二次回头时,才发现时年64岁的老太太徐寿兰躺在地上痛苦呻吟。

彭宇本能地和另一位中年人陈二春一起把徐老太扶起,并和赶到的徐老太的儿子将老太送到医院诊断,过程中徐老太神志清醒,还借了电话给她儿子和侄女打了电话,并对二人说“不会连累你们的”。

后来,急于离开的彭宇还给徐老太垫付了200元医疗费。

本以为这只是一起并不严重的摔倒事件,可医院诊断之后却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医院诊断认为,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因此,一来二去老太在医院折腾了整整一个月,前后花掉手术费、住院费数万元。

期间徐老太和家人联系了彭宇,并向他索赔医疗费,这当然令彭宇无法接受。

彭宇拒绝了徐家人的赔偿要求,为此,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共计13.6万余元。

我查了一下资料,2007年南京市平均工资是32000元不到一点,13.6万元要一个南京市普通职工不吃不喝干四年三个月。

2007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彭宇与徐寿兰纠纷案,这一案子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是因为彭宇通过网络向媒体表示,他是因为好心扶起老太太去医院,结果做好事反而被讹了。

而且,在庭审交换证据和质证过程中状况不断。

首先是当地派出所在法院作证时说,彭宇在一开始是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是承认自己撞了徐老太的,但是,派出所当时的询问笔录却离奇地“丢失”了。

警方在找了一会之后很快又说,虽然笔录原稿丢失了,但有拍过笔录的照片。

结果派出所在电视台和记者面前拿出所谓的“笔录照片”之后大家发现,第一点,照片拍摄的时间不对,是在派出所宣称的“笔录丢失”之后的日子拍的。

第二点就更离谱了,照片信息显示拍摄照片的手机根本就不是派出所所长的手机,而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

那么问题就来了:徐老太的儿子和派出所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能拍到派出所的笔录?后来媒体经调查发现,徐老太的儿子就是这个派出所的警察。

各大媒体顿时一片哗然,这样的证据不但没有对徐老太一方起到任何的帮助作用,而且让媒体一边倒地相信彭宇是真的“被讹”的。

其次,证人陈二春后来到庭作证,他对法庭陈述说没有看到彭宇撞倒徐老太,而且是他和彭宇一起把老太送到医院的,最关键的是陈二春对法院再次强调,徐老太当时说过“不会连累你们”这句话。

但徐老太一方对陈二春的证词却矢口否认,只不过此时旁听席的人已经不相信徐老太说的话了:既然连调包证据这种下流的手段都能干得出来,你还有什么话说不出来的?

就在媒体和公众期待法院能够基于不利于徐老太一方的质证结果做出公正的判决时,法官的表现却让人大跌眼镜。

案件的审理法官王浩在庭上居然向彭宇问了这样的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这种话简直不值一驳:人不是我撞的我难道就不能去扶了?

王浩法官以其人民法院司法者、裁判者的庄严身份,竟然问出这样完全背离道德常理、公序良俗的问题,一时之间成了媒体热议的焦点。

此时案件的关注点,已经从“彭宇是不是撞倒了徐老太”变成了对“遇到老人倒地是不是应该去扶”,甚至是“做人是不是应该见义勇为”这样大是大非问题的大讨论。

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案件的判决书公布之后,顿时又引发了大范围的社会舆情。

只因判决书为了证明“彭宇应该赔偿徐老太”的结论所做的一系列日常经验式判断,以及牵强的推理逻辑,使得该文书在专业人士看来到处都是破绽。

按道理说,法官是人民法院指派的法律专业人员,应该完全按照职业法律人的思维,从证据出发,从法理出发审案,然而判决书的不专业、不理性却引发了大量吐槽。

例如判决书写道: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这句话确实槽点满满:这就相当于路人遇到有人被刺倒地,除了救助受害者,还必须把行凶的凶犯抓到,否则法院就会怀疑是你凶手。

判决书又写道: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话更令人无语凝噎:如果你不仅把受害者救起来送往医院,还帮忙垫付了医疗费,就会被法院认为是“没有选择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从而还是被认定为凶手。

判决书还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

这话是不是也可以解释为:如果受伤者伤情严重必须要做手术,然后你作为见义勇为者在他家人来到之前不能垫付手术款,除非让躺在手术台上的伤者写借条签字!

判词中又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

这已经让评论者词穷了!与主流价值观相违背,与道德传统的冲突,法官推理和说理的种种破绽,成了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的根本原因。

二、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7年9月18日,彭宇因不服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到这个时候,因彭宇案引发的舆情依然在持续发酵:社会讨论的问题根本不是案件里谁撞了谁的问题,而是每个人在遇到需要自己见义勇为的事情时是不是要首先想好: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更加要命的是依法操作也没用,如果没有留下充分的证据,法官还会“以生活常识的常理推断”你是肇事责任人。

这使得中国社会延续了几千年的见义勇为、守望相助的道德传统遭遇了严峻的挑战。

作为“被讹”者的彭宇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同情:在被起诉之后彭宇因忙于应诉连续3个月没有到单位上班,但他所在的单位为了声援他决定工资和奖金一分不少照发。

而彭宇真的没有撞到徐老太吗?可能也不见得。多年后,根据其他事件目击者的采访记录,还原的事实真相大概是这样的:

当时有三辆公交车一起停在了水西门站台,徐老太在第三辆公交车上,她下车之后急着追赶第一辆公交车,然后彭宇从第二辆公交车的后门下车,于是撞一块了。

这些受访的目击者虽然没有亲眼见到彭宇撞倒徐老太,但均能肯定徐老太当时处于高速移动状态,疑似是在追赶公交车。

让我们再一次“按照生活经验”判断:即便彭宇是撞到了徐老太,那么从前车下车,头朝前方的彭宇难以发现从后方跑来的徐老太,也就不能有效地避让徐老太。

相反,徐老太发现从前车走下来的彭宇之后,也应该自发地避让或者减速,因为彭宇并不是故意要撞到她,避让是让得开的。

这件事情的“大概事实”应该是徐老太撞到了彭宇,而不是彭宇撞到了徐老太。从交通规则来说,如果后车跟前车追尾,也应该是后车全责,前车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