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以来,上诉人肖某峰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胡椒是走私物品,仍向何某海(另案处理)等人低价订购越南胡椒,由上诉人刘某负责向越南人阿顺订购胡椒,并由刘某联系黄氏金红(另案处理)清关团伙将应通过大宗贸易报送入境的货物化整为零,伪报边民互市商品。通过河口边民互市渠道将胡椒申报入境,再积零为整发往广西玉林交由肖某峰经营的胡椒店出售。其间,肖某峰会按照何某海的要求将购买胡椒的款项多次转到指定账户完成交易。经查证,2018年5月到2019年7月,肖某峰购买的胡椒通过伪报贸易的方式入境数量计1199.63吨,偷逃税款人民币计533.46272万元。刘某通过黄氏金红帮助何某海走私胡椒入境数量计1519.5吨,偷逃税款人民币计701.9712万元。 2019年8月3日11时30分许,A海关缉私局民警在广东B高速收费站出口抓获被告人肖某峰;2019年8月3日10时40分许,C海关缉私局民警在D县“阿群百货”店里抓获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提出,本案应采用东盟协议国的5%的协定税率计算,不应以20%的税率计算本案偷逃税率。
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第三条第一项: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一)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第十三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见附件1)。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情况除外。(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本条规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东盟成员国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第三方发票复印件随同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一并提交申报地海关。第十七条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本案是否应采用东盟协议国的5%的协定税率计算,不应以20%的税率计算本案偷逃税率。首先要考虑贸易方式,即上诉人将本该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入境的胡椒交易,采取了伪报为边民贸易互市的方式入境,这种欺骗海关监管,故意偷逃应交海关关税的行为与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所签订的关税协定的初衷和目的都是相悖的。另外涉案胡椒的原产国来源不清,是否属于入关口岸的原产国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案件能证实上述问题,也是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
虽然上诉人肖伦峰采购的是上诉人刘某帮助何某海向越南人阿顺订购的胡椒,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胡椒是否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涉案胡椒系在越南获得或生产的。与此同时,由于发往上诉人肖伦峰店里的胡椒系通过清关团伙伪报边民互市商品入境,没有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第十三条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对涉案胡椒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此外,清关团伙将涉案胡椒伪报边民互市商品走私入境,依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清关团伙存在不遵守本办法《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所以涉案胡椒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涉案胡椒判决书中未明确处于已磨还是未磨状态,通过《海关进出口税则》可知未磨状态的胡椒税号为0904.1100,已磨状态的胡椒税号为0904.1200,这两种状态下的最惠国税率(20%)、普通税率(70%)、协定税率(5%)是相同的。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般都会适用最惠国税率,本案即是如此。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黄世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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