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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和妻子程某于2006年12月份结婚,2010年两人的儿子出生,婚后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妻子程某的病逝而画上句号,而老程夫妇也因独女的逝去痛哭不已。

由于在程某生病期间,范某和老程夫妇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妻子去世后,范某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二老对外孙的探视。

由于见外孙一面难如登天,老程夫妇坐不住了,2015年他们将范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可以每月探望孙子一次,被告范某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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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离婚或者不幸离世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产生探望的需求,即隔代探望问题。由于女婿或儿媳往往要再婚,孩子也会跟随进入新的家庭,当老人探望时,女婿或儿媳会觉得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阻碍,甚至直接拒绝老人的探望。

我国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这是因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具有专属性,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替代。

但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或一方的去世而消灭。

孙辈承载的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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