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陈哲和王某相识并进展为情人关系,中秋节前后,王某想要与陈哲断绝来往,陈哲虽然不同意却也无可奈何。
9月20日、10月20日陈哲通过苹果手机登录账号“非衣不可1"购买了两个GPS定位器。10月2日晚上在明光市万豪小区将第一个GPS定位器(有录音功能,每十分钟自动定位一次)安装到王某的白色suv副驾驶底盘上。
10月6日晚上八九点,陈哲到万豪小区将GPS从王某车上拆下,带回住处充电。10月7日晚上大约八九点又装回王某的车子右驾驶底盘部位。
10月23日陈哲又在网上买了第二个GPS定位器,并于当天到明光市万豪小区将定位器安装到王某的车子右驾驶底盘部位,同时将第一个GPS定位器拆下带回出租房。
10月24日中午,陈哲把第一个GPS定位器埋入一盆绿植花盆中,在万豪小区王某楼下将绿植送给王某,并在华为荣耀手机上安装某APP软件用于观看两个GPS的位置信息和轨迹信息。通过以上方式监控王某的活动轨迹以及家中是否有男性。
10月26日,陈哲通过GPS提供的信息,跟踪受害人王某至滁州市“派"酒店门口,并在酒店住宿一晚。
第二天跟踪王某至明光市,并偷拍王某和另一男子吃饭的视频,事后将视频发给王某。
当天下午,陈哲通过GPS信号跟踪王某至明光东边一家修理厂,并在外等候,直至王某离开修理厂后,陈哲才离开。
2019年11月1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经守候,在明光市出租房内将裴计生抓获并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哲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323条,情节严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的GPS定位器两个、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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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2.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指将他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或机构,但并非出售的行为。
3.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直接或间接猎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如窃取、盗取、偷看等。
对于上述行为,仅当其情节严峻或特别严峻时,才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断: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范畴和层次;
2. 猎取、使用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手段;
3.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对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
4. 他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不当得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涉及到道德问题。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因此,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也需要我们遵守一些道德规范。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道德行为:
1. 盗用他人账号:当一个人盗用他人账号时,不仅会猎取对方的个人信息,还可能造成财产和信誉损失,这种行为严峻影响了他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2. 展现和分享他人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在社交媒体或其他平台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照片或其它数据。即使获得他人的同意,但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隐私权,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3.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储备他人个人信息:即使人们通过合法手段来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但如果不经过充分的告知和同意便将其储备起来,那么这样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更甚者,如果储备的信息被用于不当目的,例如出售给第三方或用于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极其严峻的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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