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有很多意外发生,涉及到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究竟那些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那些又是法律之外的,别说是普通人,就是连一些法律专家也曾经为一问题争论不已,下面的案件就是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当赔偿损失的问题。

一,案件介绍:

李辉是个20出头的小伙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有个好朋友叫张勇,同样也是20出头,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

两人都没有外出工作,而是喜欢每天上网打游戏,一打就是整个通宵,每次不到瞌睡的实在没办法时,绝不下“战场”,本来两人的父母都是农民,平时手里就不宽裕,也不能整天供着他们两个上网花冤枉钱。

2010年9月11日下午1时许,无所事事的李辉张勇打电话,说一块出去玩,于是张勇骑上电动车来到了李辉家。

李辉觉得这样下去不是个办法,没钱上网要憋死了,不如出去搞点钱花花,张勇觉得甚好,怎么搞钱呢?

李辉将自己的想法跟张勇说了一下,张勇思考片刻觉得可行,本来田地里的机井电线就有人经常去偷,听说值不少钱呢。

于是两人就骑着电动车到处寻找作案现场,等转悠到孟州市南庄镇附近时,他们发现玉米地里有机井房,于是决定在此处下手。

到了机井房,撬开门上的锁,准备进去偷井里的电线,没想到,来晚了,裸露在外边的电线早就被人偷走了,本想寻找下一处时,张勇发现离井口不远的地方还有一段电线,只是需要伸进去割,于是两人分工,让李辉在外边望风,张勇负责割电线。

等了一会,听见机井里面传来了扑通一声,在外边负责望风的李辉赶快进来查看,已经不见了张勇的身影,再往机井里望去,一片漆黑什么动静也没有,一来害怕被人发现盗窃,二来觉得张勇也没有救了,就将机井房的门重新插上,逃走了。

等到了晚上,张勇的父母没有等到儿子回家,于是就打电话问李辉是否知道张勇的情况。

李辉直接回复没有见到,不知道去哪里了。

过了两天还是没有张勇的下落,于是张勇父母选择了报警,张勇失踪的第四天,河南省孟州市警方传来了消息,在孟州市南庄镇发现了一辆电动车,让张勇父母过去认一下,是否是张勇的。

张勇父母赶快来到了事发地,看到倒在地头旁的电动车就是张勇失踪前骑走的,随后,警方在电动车附近进行了排查,在距离电动车20米的机井里发现了一直漂着的鞋子,经过张勇父母确认,就是自己儿子张勇的鞋子。

警方从机井里面打捞出一具男尸,正是张勇本人的尸体,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已经命丧黄泉,悲痛的大哭起来。

随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辉抓获归案,根据审讯,李辉将事情的经过如实的供述了一遍。

警方以盗窃行为,对李辉进行了拘留和罚款,但因为他与张勇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刑事立案,也只能拘留结束释放了他。

最终张勇父母将李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二,法庭审理

2011年6月23日,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的争议焦点:围绕该不该赔偿。

原告张勇父母认为,张勇和李辉一同实施盗窃行为,李辉在张勇处于危险之中时,有救助义务,哪怕自己不下去救助,也要通过报警,找周围村里的人进行救助,而不是在张勇父母打电话询问下落时,还进行欺骗,他有救助义务而见死不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辉辩称,偷电缆的行为本身是违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证实盗窃有具体分工,且机井房简陋,并内共有八个水管,以他个人能力,很难完成救助,并且张勇落井后无呼救行为。李辉认为张勇掉进井里,也坚持不了几分钟,他的死亡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李辉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李辉不管是在道德上,还是在双方事前约定一块盗窃的利益上都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行为违法就否认救助的义务,就像抓小偷时,如果被偷者开车子撞死了小偷,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样,财产相对于人命肯定是微不足道的,更何况是一起盗窃案中的相互协同的成员,更应该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因此李辉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辉与死者张勇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应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死者张勇和被告是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的,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在张勇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李辉作为现场唯一的人,不论张勇是否具有生还可能性,都应当有救助行为,最起码要做到报警或者求助他人。

然而,李辉对此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张勇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李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万元。

三,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时的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