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个公司的老板,社会的成功人士,外表光鲜,但内心黑暗,在功成名就之后,年近半百的李某,开始了放纵自己,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他先后伤害了六名未成年幼女,并对她们恩威并施,先后多次开房发生关系,据受害人说,他还要求自己给他介绍同学,事成后有丰厚酬劳,要求必须是处女,还要跟自己一样未满十四岁或者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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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发经过:(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被告人是李某,绰号“九哥”,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

李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身价上百万,在当地县城也是小有名气特别是他的创业之路,更是被人津津乐道。

李某出生在贫寒家庭,从小在农村长大,兄弟姐妹多,他在家里排行老九,因此家人就称呼他“小九”,小九很早就因为学习不好,打架斗殴辍学在家,年龄大了,十四五岁就跟着大人到外地走街串巷卖土特产。

荔浦县的荔浦芋头特别有名气,于是闲暇之时,很多当地人都将荔浦芋头装上独轮车,推着到外地去卖,也不一定是卖钱,大部分是以物换物,换一些大米之类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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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着大人一起卖特产的期间,李某别看平时调皮,但是情商很高,练就了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本领,一会就能将本来不打算买的人给说动了,想买几个的人在他的怂恿诱导下能买上一袋子。

随着年龄的增长,小九长成了二十多岁的壮小伙,时间也来到了90年代,这个年代诞生了一大批富豪,小九经商的第六感告诉他,发达的机会到了,于是小九用一百元钱做启动资金,开始了打拼。

经过30年的奋斗,2011年,近五十岁的李某,有了一家当地上规模的商贸企业,员工达到100人左右,营业额上千万元,认识他的人都亲切地尊称他为“九哥”。

九哥有了钱之后,过上了锦衣玉食,花天酒地的生活,每天身边一群小弟跟着,不是喝酒吃饭,就是打牌泡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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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九哥最看重的小弟是陆某,陆某三十来岁,初中文化,是社会上的混子,整日流里流气的,七个不服八个不愤的,要替九哥摆平这个摆平那个的,但总来说,没有摆平过一件事。

不过九哥器重陆某的原因,还是陆某了解九哥的想法,每当九哥想吃什么的时候,还没等说出口,陆某就已经将饭店的雅间预订好了,当九哥一抬脚时,陆某就把洗脚城包间里的空调给九哥开好了......

这估计就算是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彼此之间的认知相同吧。

一天,李某把陆某叫到身边,对陆某说,哪里有幼女给哥哥介绍一个,陆某表示认识,愿意给大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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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的一天中午,陆某将未满14岁的幼女王某(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介绍给李某,当日在荔浦县宾馆与王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当场给王某300元现金。

还引诱王某将同学介绍给自己,事成之后,以高额现金回报做诱饵,要求越漂亮越好,必须是处女

在王某回到学校,就有意将同学张某(女,1997年6月8日出生)介绍给李某,并对张某说可以给她很多钱,让她买到自己喜欢的裙子为诱导,结果被张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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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王某与张某补完课后,王某就给李某打去电话,让来接她们,于是李某用车将王某,张某栽到荔浦县金凤凰大酒店,在房间内,强行将张某强奸,事后给了张某2000元。

李某通过被害人之间的介绍同学拿提成的方式,又先后和四名未成年少女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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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犯强奸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李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均不影响对李某的定罪。

李某强奸的幼女均是在校学生,并非为了钱出卖自己的卖淫女,是李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引诱幼女介绍其他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是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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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受害幼女未及时报案,就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不严重。被告人李某虽认罪态度好,但犯罪后果严重,不能以此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来,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广西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引发人深思

李某年仅半百的人,本来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圆满,是一个相当好的人生,最终由于自己的贪欲,色欲导致美好人生毁于一旦。

下半生也只能在牢里度过了,不仅给自己带来了伤害,还伤害了自己的家人,这种恶名将伴随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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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害人为未成年女孩子,也因为李某的欺骗发生关系,成为一生中的心理阴影,间接地毁掉了六名女孩子的未来幸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5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