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其是案外人,此事与自己毫无关联的,便对该通知书“视而不见”,殊不知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单位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情况,这时候法院就可以依法责令单位履行协助义务,若还是拒不配合法院还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情节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果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存在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拒不协助执行扣留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参考案例
上杭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了解到陈某系某单位正式员工,故向该单位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每月在保留最低生活费后将其余工资收入扣留,并半年一次存入法院账户。半年后,经多次提醒,该单位仍未将款项存入。
在执行申请人严某与被执行人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严某反映游某有拆迁补偿款,法院依法向某单位发送了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调取游某所在村的拆迁补偿资料,但该单位拒不配合调取。
为此,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向相应单位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限上述单位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法院发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协助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妨碍执行单位予以罚款五十万元。
相关单位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来源:上杭法院)
后果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给案外人的,法院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参考案例
在某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郝某、王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上述四被执行人在某村委会有待领取的分红款项。法院遂依法向村委会送达《扣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村小组组长赵某某明知被执行人的分红款被法院扣留而发放于案外人。
法院又向村委会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将发放给案外人的款项追回,村小组组长赵某某却一直未履行通知书确定的追款义务,亦未作出任何证明。在法院通知赵某某到庭后,其依然未认识到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违法性。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对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来源:府谷县人民法院)
后果三: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或其他财产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
湘乡法院在执行郭某某与肖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在案外人方某某处有房屋租金收入,该院遂向协助执行义务人方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方某某处的租金收入。
方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后,仍擅自将租金支付给了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湘乡法院在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通知书后,方某某仍未予以追回,该院遂依法裁定,由方某某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数额之内向申请人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方某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赔偿义务。(来源:湘乡法院)
后果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据此如果协助执行人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文来源: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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