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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嫁给他这么多年,带孩子、照顾老人、洗衣做饭,家里什么活都是我在做。为了维系好这个家,我连工作都辞了。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不但要和他离婚,还要他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在离婚诉讼中,育儿、养老、做家务……负担家庭劳动更多的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劳务补偿的情况已很平常,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女子起诉离婚 要求丈夫赔偿青春损失费

李女士和木先生曾经是老同学,2014年,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生育了女儿。

在女儿出生后的两年内,李女士辞职在家抚育孩子、照顾家庭,没有外出工作。

2021年5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22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又撤回起诉。

撤诉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李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办理过程中,除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李女士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木先生支付“青春损失费”。

判决 丈夫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以来,李女士和木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

李女士曾起诉离婚,虽然之后又撤诉,但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诉讼中,木先生也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现当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也依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合意一并判决。

对于李女士主张的所谓“青春损失费”,实际上是两人女儿出生后,其未外出工作、全职在家抚育孩子及从事家务的费用。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个说法的。但在离婚时,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是享有离婚经济补偿的,李女士主张的“青春损失费”,实质上为离婚经济补偿。

该案中,李女士婚前、婚后均在外工作,自女儿出生后,其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两年内未继续工作,因而没了经济收入,木先生应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木先生的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较多 离婚时有权要求补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在调解、庭审时都会提出要“青春损失费”的请求。实际上,婚姻中不能因为感情破裂,便觉得所托非人,过去的一切都不值得。

“青春”不是损失,而是夫妻双方对美好爱情和美满家庭的同等付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的理念,重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

对于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这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并从法律层面保障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李女士在女儿出生后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木先生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所以,在离婚时千万不要再张口要“青春损失费”了,作为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要主张的是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顾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