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整体格局、市场集中情况
(1)国内银行业整体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猛,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 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1,210,207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 3.0%。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85,698 元,比上年增长 3.0%。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是我国投融资体系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与宏观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力度的持续加大,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新动能快速成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随着宏观经济增速的放缓,我国银行业已由过去十余年规模、利润高速增长的扩张期,进入规模、利润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经营情况总体保持平稳。
2021 年以来,经济金融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在此宏观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各自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和质效,有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构建。根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 2022 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 379.3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0%,总负债 348.00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4%。一方面,信贷总量平稳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着力支持小微、绿色、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持续深化自身发展转型,优化业务布局,强化金融创新,切实管控风险,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总体经营质量不断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截至 2022 年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 61,402 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05.85%,贷款拨备率为 3.3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0.7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30%,资本充足率为 15.17%,流动性覆盖率为 147.41%,流动性比例为 62.85%,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 78.76%。2022 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 23,030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 9.33%,平均资产利润率为 0.76%。
面对国内金融业态的持续变革,我国银行业积极推动战略转型,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和成效,助力“小微企业”与服务“三农”效果明显,差异化经营特征日渐显著。根据银保监会统计,截至 2022 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 59.70 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23.60 万亿元,同比增速 23.60%。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根据银保监会统计口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五大类,即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
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是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截至 2022 年末,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41.19%。
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 2022 年末,国内共有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资质,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17.52%。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当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区域性银行,是区域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22 年末,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13.15%。
农村金融机构:前身主要为当地农村信用社,主要为农村居民和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截至 2022 年末,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13.18%。
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截至 2022 年末,其他类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 14.96%。
2001 年,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2001〕60 号),选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率先进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试点,批准上述 3 个地区在原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农户、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入股,分别改制设立为 3 家农村商业银行。
2003 年,在前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 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4 年起陆续组建了江苏吴江、江苏昆山、上海、北京、深圳等农村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2004 年 6 月 5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的监管原则,建立了由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新监管体系。
2018 年 3 月 21 日,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18 年 4 月8 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承担,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的历史发展及业务特点,专门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特别监管。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与三农、小微经济天然的联系等优势,扎根农村,开拓经营,努力发挥着新时期服务三农、服务小微的主力军作用,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2、银行业的监管趋势
(1)新巴塞尔协议的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 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体系,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 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自 1999 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 II)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Ⅱ保留巴塞尔协议 I 的最低资本要求等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包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进监控及监查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度。2010年 9 月,巴塞尔协议 III 出台,根据新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 2015 年 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调至 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至 4.5%。
2004 年 2 月,银监会以巴塞尔协议 I 为基准制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 年 2 月,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 II 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2011 年 4 月 27 日,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 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该指导意见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
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 2011 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2016 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2012 年 6 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 2018 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单一、同质化较高、长期依靠存贷利差等传统的信贷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 2008 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目前并未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所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未来持续满足巴塞尔协议 III的要求,将可能会大力发展普通股权益外的一级资本,同时提倡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
(2)混业经营和监管国际化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近年来银行业务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开拓,优化业务收入结构,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交叉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混业经营的交叉监管将是未来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加入 WTO 后我国逐步取消了对外资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业投资的限制,导致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因此,迅速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并尽快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接轨,将成为未来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
(3)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2016 年,人民银行把 2011 年以来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该体系囊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业务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 17 项指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下,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将从狭义信贷管理变为广义信贷管理,从时点管理变为日常管理,从存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变为市场化利率定价,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2017 年,人民银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
由于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商业银行理财规模的同比增速将受到约束。自 2018 年一季度评估起,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强化了对同业业务的约束。2022 年,人民银行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更加注重资产配置真实风险,更加注重充足资本金以及日常信贷管理。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强化的趋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进行业务模式转型、创新发展和稳健经营,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
3、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银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行业规章
银行业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
公司治理的规章主要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
银保监会还颁布了向若干特定行业和客户提供贷款及授信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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