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男青年大明,没有正当职业,通过帮人在境外国际短信平台发送短信,赚取差价。
大明通过翻墙软件,进入境外国际短信发送平台,将上述内容的短信发送到上家提供给其的手机号码中,从中获利。
大明收取上家每条短信0.5元,在境外国际短信平台充值短信每条0.38元,从中渔利。
两个月时间内,大明共帮上家发送短信近3万条,从中获利2500元。
法院依法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大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诈骗罪,判处大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峻”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猎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猎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猎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猎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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