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

系列政策解读①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及临时救助等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法律援助、基本殡葬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关爱帮扶为延伸的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1+8+N”综合救助新格局。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现对我市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专项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

问:申请城乡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答: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如何确定?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联批会议,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我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城乡低保月保障分别为725元、708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答: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在市内非户籍所在地县区长期居住的,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低保、特困:①有自有房屋的,申请时需提交房产证明。②租赁房屋的,申请时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需在6个月之前且合同期限需在12个月以上。无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用交付证明。

问:哪些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于单独申办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患有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本人或重病患者本人可单独提出申请,并全额获得低保待遇。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支出型困难家庭如何保障?

答: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低保,其中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

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票据认定。

因残疾支出指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答: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问: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认定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问:如何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如何申办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为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问: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3800元/人(其中寿县为11880元/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为780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年补助标准为9120元/人。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其中寿县为100元)。

问:市辖区特困人员哪些情形可以获得住院护理保险理赔?

答: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发生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按实际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付身故保险金。

问:住院护理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

答:住院护理保险标准为乡镇卫生院60元/人/天,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130元/人/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80元/人/天。

意外身故保险赔付标准是1000元/人。

问:住院护理保险赔付天数是多少?

答:乡镇卫生院:单次累计赔付天数上限为30天,每次免赔天数为2天,每一保险年度累计赔付不超过60天。

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和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单次累计赔付天数上限为45天,每一保险年度累计赔付不超过150天,超过赔付天数的按照最高天数进行赔付。

问:发生理赔事项后如何报案?

答:在理赔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参保人或其代理人需拨打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电话:95518报案,报案时请将参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出险事由、联系人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现场对住院保险对象是否符合护理赔付条件进行核定。

三、临时救助

问: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些?

答:具有我市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问:临时救助有哪些救助方式?

答: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问: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问: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问: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二)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声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问:申请办理临时救助的程序?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确认。

县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问:什么是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答: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信息来源:淮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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