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不可自行建造殡葬设施,需要经过批准。此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用地只能供应给村民使用,不能提供给外来人员,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修建坟墓的地点有限制性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点有: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三、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有规定。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第74条分别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20条分别规定:

  •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殡葬管理条例》第12条、第19条分别规定: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