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福晟钱隆广场43层
【简要案情】
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平潭*乙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采取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仍然委托*乙公司进口红酒,想从中赚取差价。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乙公司利用自身跨境电商企业的身份,虚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三单信息”,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委托进口的红酒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平潭海关计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4514.49元。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铁路公安处**站派出所民警于**市**区**公寓抓获。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和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