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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伍文娟,女,1997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7050625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孟公镇桃溪村金家院组2013号。
罪犯伍文娟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伍文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伍文娟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本院调查,罪犯伍文娟于2023年5月14日在新化县孟公镇中心卫生院生育一名男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伍文娟目前情形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本院拟对罪犯伍文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康兰玉 联系电话:15873815800
联系人:陈 洪 联系电话:1839058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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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罪犯曹雪,女,1994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0214004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上梅街道东外社区迎宾路井头巷3号。
罪犯曹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曹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曹雪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本院调查,罪犯曹雪于2023年1月21日在新化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名男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曹雪目前情形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本院拟对罪犯曹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如有异议,请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仁东 联系电话:13762281914
联系人:陈 洪 联系电话:1839058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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