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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在竣工结算中,甲方和乙方往往会托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以确定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但是,如果乙方不认同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呢?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建工纠纷解释一》第29条

根据《建工纠纷解释一》第29条规定,对于诉前已达成的结算协议,法院不再进行鉴定。这意味着,如果甲方和乙方已经就竣工结算达成协议,那么法院不会再对协议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双方未能达成结算协议,其中一方可以反悔并要求鉴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后,双方需要进行结算。在结算的过程中,如果甲方和乙方对结算金额、结算时间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签订一份结算协议并签字盖章。该协议即为“达成的结算协议”。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就结算金额、结算时间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可以要求鉴定。

二、《建工纠纷解释一》第30条

《建工纠纷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托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意味着,如果乙方不认同甲方托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对该意见进行重新鉴定。但是,这并不代表乙方可以随意反悔,如果双方都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乙方就不能反悔。在竣工结算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签署结算文件,并在文件中确认双方接受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够受到该意见的约束。如果乙方在签署结算文件之后反悔,那么甲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竣工结算过程中,乙方应当认真对待该意见,幸免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托付甲方认可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果乙方不认同该意见,可以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对该意见进行重新鉴定,但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意见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且甲方和乙方没有共同签署结算文件,没有确认双方接受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