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买房人到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

销售人员提出可以打折、优待

不过买房人要另付几千的“好处费”

成了该行业的“潜规则”

由此引发的纠纷

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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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因垫付“好处费”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02

原告李某称

2019年1月

借给被告赵女士5000元用于买房

被告说开工资就还钱

也没打欠条

2019年3月至11月

剩余3000元未还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女士辩称

从未向原告借过5000元用于买房

03

法经审查后认为

原告系房产销售人员

被告系购房者

原告向被告销售房屋的过程中

在原告的促成下

被告同意向原告的部门经理

支付好处费5000元

以享受到房价的优待

被告称其临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原告同意为被告垫付该款项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返还其所称的垫付款

如原告实际垫付了该款

则相当于被告为获得原告公司的房价优待

已经向原告所称的公司的

有关人员个人支付了该款

显然

被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破坏了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原告的垫付行为实际上是

帮助被告完成了上述不合法行为

亦是不合法的

故因该垫付行为

所形成对被告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原告的起诉

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

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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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广大群众

在购买房屋时

不要向个人支付房款以外的额外费用

其实所谓的优待

实际可能是你本应享受的政策

而该行为亦是明显违法

且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只保护以合法形式取得的合法利益

违法的行业“潜规则”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