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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布一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息内容显示,2023年5月9日,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处58万元罚款。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哈银消金是全国第19家开业、国内首家获互联网巨头战略投资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于2017年4月正式开业。由哈尔滨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哈银消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哈银消金目前有7家股东,哈尔滨银行持股53%,度小满(30%)、上海斯特福德置业有限公司(6.33%)、苏州同程软件有限公司(5%)、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33%)、黑龙江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6667%)、黑龙江信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0.6667%)。

根据哈尔滨银行公布2022年年报披露了哈银消费金融的经营情况。年报显示,截止2022年末,哈银消费金融总资产152.38亿元,同比增长11.57%;营业收入过10亿元,同比增长7.40%;净,利润超1.2亿元,同比增长25%;累计投放金额超1700亿元同比增长33.64%;累计服务超过3400万人次,累计授信客户数超1800万。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哈银消费金融的处罚通知来看,并未明确哈银消费金融违反了哪条规定,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来看,哈银消费金融应该违反了多项条例,导致处罚金额超过征信条例最高处罚金额5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