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一女子到银行存钱,被ATM机吞钞,向银行主张被吞了13300元,但银行只承认吞了8400元。无奈之下女子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4900元。但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事发当天,文女士拎着厚厚的一个信封袋,跟往常一样到银行的ATM机前存款。因为数额较多无法一次性存进ATM机里,先抽出6000元钞票放进机器里,但只存进4900元,其余1100元因为识别不出给退出来了。
因为机器退钞是常发生的事情,文女士也没多想,又拿出几十张钞票连同退出来的11张又放进ATM机里。正在等待验钞过程中,突然弹出提醒框:钞票已被银行回收,请与银行及时联系。
文女士心想,这么大个银行应该会妥善处理,随即拿出手机将ATM机提醒框内容拍下,并退卡后留下小票,以便跟银行说明。向银行反映后,该银行表示4天后会对机器进行清机,如果情况属实,会直接把钱存进文女士的账户上。
但让文女士吃惊的是,从银行回家后查看账户余额发现,第一次存进去的4900元也没有成功存入。第一次存4900元,第二次存8400元,共13300元,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文女士非常着急,多次催促银行抓紧办理。
但几天后银行的答复让文女士的心彻底凉了。银行表示经过清机,该ATM机只发现多出金额8400元,只能返还8400元。文女士与银行争执无果,无奈只能将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管辖法院。
1、首先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指的是一方在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另一方受损失的法律事实。简单来讲就是占便宜,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典型的例子就是,银行操作不当,往你的账户打了10万元,因你对该笔款项没有合法取得原因,且银行受损10万元,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银行可请求你返还10万元。类似案例在网上曝出过多次。
因此,光从文女士方的事实主张来看,起诉该银行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光主张事实是完全没用的,必须以强有力的证据去支撑才能说服法官,法庭上以证据为王。
2、当事人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文女士作为原告,主张银行ATM机吞了13300元,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如果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由文女士承担不利后果。
此次诉讼中,文女士总共提供了以下几个证据:1.吞钱后弹出提醒框的照片;2.小票;3.4900元没有进账的流水数据;3.当天装钱的信封袋。
以上证据中前3个证据均不能证明ATM机吞了13300元,最有可能证明该事实的是证据4当天装钱的信封袋,因为上面写了钱数16900元。而袋子里在存款后只剩下3000多元,文女士以此主张自己当时往ATM机里放了13300元。
3、法院最终判决文女士败诉,银行只返还8400元!
本案的争议点集中在被吞的金额到底是13300元还是8400元?
庭审中,银行方第一时间否认信封袋的证据资格,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欠缺。银行表示事发当天并未检查信封袋,怀疑信封袋上的金额是事后补写,且更不能确定信封袋里是否装有对应的金额。
对此,法院表示不排除由文女士自己制作该证据的可能性,证据的形成日期也无法确认,且证据没有封存保持,信封内的钱数也无法确定。因此,综合判断后,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充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采信。
庭审中,银行又提出了自己的证据,即ATM机管理公司出具的财务说明、吞钞清单、加配钞系统截图、清机总计表及ATM机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这些证据证明银行对该ATM机进行清机,只回收了8400元。
基于本诉讼各项证据,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流水证据显示出84张百元钞票的冠字号,与文女士提供的流水证据相互印证,因为文女士提供的流水证据只显示银行返还的8400元,而4900元是验钞成功,但交易未成功。
文女士提出的信封袋未被认定为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且之后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文女士将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文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女士主张的被吞13300元的事实,因此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要承担不利后果,判决文女士败诉,银行无需再返还4900元!
其实,在类似事件当中,大家要学会保全证据,用多种途径形成证据,比如在被吞钞之后,文女士也可以选择报警,由警方对自己进行询问,形成笔录,同时将信封袋予以封存,这样有多个证据支持该事实,会更加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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