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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晋城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四)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行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经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回国投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9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