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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盛嘉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7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74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盛嘉禾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85509235W工商注册号110111016568247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吴继兵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每瓶5.33元的进货价格购进标识标注条形码为6325674284698,厂家为南京佰利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佰利亨”闪亮玻璃水1080瓶,以每瓶均价5.82元价格进行销售,至2023年2月23日被检查时止共销售1042瓶,销售额为6061.8元,获利507.94元,剩余38瓶未销售,货值金额总计为6264.34元。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执法协查系统进行检验,该条码不存在,属于伪造商品条码,经我局调查标识厂家为南京佰利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星电工业园的“佰利亨”闪亮玻璃水,该商品属于伪造厂名、厂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商品闪亮玻璃水38瓶,没收违法所得507.94元; 2、罚款6264.34元; 两项合计罚款:6772.28元;罚款金额(万元)0.67722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08-17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