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根据这一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执行职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等等。

(2)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同时必须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完成人民法院规定完成的任务,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3)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其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地回答会议主席或其他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任,另行指定管理人。

(4)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