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不管见义勇为这件事。先来谈一下后面提到的无法胜任工作。

无法胜任工作这句话,在《公务员法》中是被很明确提到的。所以我们先来解释这句话。

先看《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辞退的要求(见第十三章第八十八条)。

该条规定了公务员被辞退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是,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八条)关于辞退公务员的规定: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说的是,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重点是后者,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所以说,这一条就可以回应后半句中的问题。如果不能胜任工作,是不会被开除的。只有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才会被开除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个其他安排,在体制内往往是要经历多次的。

举个例子,比如职工A,因为性格或者能力原因,无法适应现在的岗位a,那么单位经过考虑,会把他调到岗位b。岗位a可能是窗口,那岗位b就有可能是办公室。

如果岗位b还不适合,那么再次经过考虑后,会把他调到岗位c。

岗位c就有可能是后勤、库房这样更加轻松、对个人能力和技术要求更低的岗位了。

这样一来,至少90%以上的人都会找到归属。只有极少数依然还不适合的,那就会继续进行调岗,实在不行就不给他安排活,让他每日上班就行。

一般来说,对于被安排的人,也不至于说不接受。单位的调岗,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了,就不会说什么。

这个过程中,可以说“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是职工本身的问题,“接受其他安排”,同样是职工本身的主动性体现换而言之,只要他主动接受了,就不存在什么被不被开除的情况。

要知道,以上还完全没有考虑到见义勇为的因素

在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的时候,就可以看到被开除有多难了。更何况见义勇为,是法定的属于被表彰、褒扬的因素。

因此,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无法胜任工作的,单位只会给予关怀以及积极地帮助其进行康复、工作调整,而不会主动开除他。

毕竟他体现了责任和担当,有这样的公务员在,老百姓也能放心、安心。

所以说,无论如何,这种情况都是不会被开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