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沈抚示范区公安局全面开通运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符合条件在沈抚示范区居住的外省居民可向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各分局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无需返回户籍地办理。

一、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开通范围

目前,辽宁省已与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居民。

辽宁省将逐步开通全国剩余省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

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便民提示

(一)所需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本人向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各分局综合服务中心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各分局综合服务中心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1、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2、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受理流程

受理点核验申请材料后,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需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